我在户籍买了1995年到2010年的社会养老保险;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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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户籍买了1995年到2010年的社会养老保险;

我在户籍地缴纳了1995年到2010年的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又在广东惠州缴纳了2008年7月到2010年10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请问我这重复缴纳的费用怎样计算??可以退还吗??现在我到了广东中山,还想继续缴纳下去,我应该怎样做,我在户籍地已缴满15年,是否还可以在中山续交??

请指点!谢谢!!!

(中山) 在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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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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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俊松

在工作地和户籍所在地均有缴纳的社保,退休后可以转移到累计缴纳时间长的地方或者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由于各地区的缴费基数不一样,所以转换细则也不大一样。

 

祝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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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玲

您好!您现在到了退休年龄了吗?如果没有,那不管是缴满15与否,都必须续再缴纳下去,但建议不要同时在三个地方纳缴,一个地方就行了。这样到时算拿养老金的基础上会再多拿一些。因为缴满15年是针对现在退休的人拿退休金的一个基本条件,如果到我们退休的时候,政策在变也难说。至于您在2008年7月到2010年10月缴纳的保险金可以去退了,因为社保只能一个时间算一个地方的,不能算三个不同的地方办的。

唐琴 南通 新华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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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程朝郅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

1.在同一城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基本医疗保险20年,退休时,即按缴纳所在城市标准发放最低基本养老金,执行缴纳所在城市医疗保险标准。
2.流动工作人员,在每一城市,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均未够年限,而在所有城市的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基本医疗保险满20年,则按其户藉所在地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执行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标准。
3.在所有城市,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均不够年限,则在退休时,按当年度所在地社保缴纳基数,一次性补足规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与基本医疗。
4.根据最新的改革放案,从2015年开始,每3年延长一年退休时间,至2030年止,将我国的男性劳动者退休年龄延长至65岁,女性退休年龄延长至60岁。

(15年限为最低基本养老金,缴纳年限越长则发放的越多)

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首次领取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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