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3]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个保险单周年日[4]的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给付金。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三、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乘坐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伤害事故[6],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第二项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2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四、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7]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已经过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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