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帮下忙,回答一下这个关于工伤的问题
问各位老师一个关于工伤方面的问题,本人于2009年7月开始工作,2009年12月出的工伤,我想知道关于工伤期间的工资是怎么算的?工伤定级后,工伤赔偿是怎么算的?{本人定的是十级}
赵艳明 石家庄 中国人寿
你好,
欢迎到葵网咨询问题,
我在网上找的资料,你可以参考一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符合工伤规定的诊疗目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期间,按照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顺祝兔年大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