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了企业(已破产)老工伤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本人是国有企业职工.政府2003年对企业实行并轨(后在2005年破产).职工买断回家,5-6级工伤人员可选择解除劳动关系和保留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保留劳动关系的移交社会保险局来管理,每月给开伤残津贴金,给办理了统筹医疗,个人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个人缴纳.
我选择了保留劳动关系.
2004年国家出台了375号《工伤保险条列》文件,文件第三十四条的第二条规定: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我找市政府诉求这个工伤保险养老待遇待遇,在长达半年的不懈努力下,初步答应从2010年7月份开始给我缴纳养老保险,但是下岗到2010年6月底之间的养老保险还是由自己来交纳,请问像这种情况是否违背了国家的《工伤保险条列》?谢谢你的复函。
我的邮箱:dddlpl4439@163.com
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保留劳动关系的移交社会保险局来管理,每月给开伤残津贴金,给办理了统筹医疗,个人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个人缴纳.
我选择了保留劳动关系.
2004年国家出台了375号《工伤保险条列》文件,文件第三十四条的第二条规定: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我找市政府诉求这个工伤保险养老待遇待遇,在长达半年的不懈努力下,初步答应从2010年7月份开始给我缴纳养老保险,但是下岗到2010年6月底之间的养老保险还是由自己来交纳,请问像这种情况是否违背了国家的《工伤保险条列》?谢谢你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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