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惠芬 广州 平安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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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履行如实告知。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这是故意行为,这叫瞒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因为投保人的隐瞒事实,造成保险人一方的知情权,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所以不会予以理赔或给付的责任
单路新 广州 友邦保险
详细投保资料:
保障对象:配偶 年龄:34岁 职业:公务员 社保:有
主要想获得的保障:人寿保险、重大疾病保险
希望每年交的钱:5000元左右
广州的网友您好!您所说的就是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但不是您理解说让非健康体的被保人利益最大化,这有些投机取巧的味道,保险的最大原则就是如实告知的诚信原则,这原则是不能跨越的,而出这个条款这主要是因为有些投保人确实忘记了以前的一些疾病,或者说自己本身就不知道有这种疾病,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而出的这个条款。所以现在投保的审核也相对以前严格些。
2009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合同生效两年之后,即使保险人查明投保当初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赔付责任、不得拒赔。
祝身体健康
参考资料:
[案例] 家庭年收入10万的保障案例
您好,你说的是不可抗辩条款,保险的最大原则是如实告知的诚信原则,这原则是不能违背的。谢谢!
符老大 广州 中意人寿
谢峰 广州 平安人寿
参考资料:
[博客] 一般人的家庭收入分配图
[博客] 一张表讲清楚保险!
[案例] 平安定期寿险-幸福A (用最少的钱办最大的事)
[案例] 生活无忧系列之——平安家庭智盈人生重疾养老保障计划
是可以这么理解,但不要抱着等有病再买保险,因为这条法规也是有可能会修改的。
你为什么对这规定这么感兴趣呢?难道想。。。。。。。?
刘秋欢 广州 平安人寿
你好,如果带病投保2年后,发生理赔,查实是隐瞒告知(投保前已有的过往病史),保险公司不赔付,但也不能以单方面解除合约,其他方面的保障仍然有效。
2009年2月28日保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本次修改的其中一个内容是强调保险公司义务,增设“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抗辩期为两年。具体内容为: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或者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另外,将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主观过错范围由原来的“故意或者过失”修改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即投保人出于一般过失或者轻微过失的,保险人不得拒赔或者解除合同。
如您所说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藏一些疾病,无论两年内还是两年后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均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因为这是投保人“故意”隐瞒,导致保险公司接受投保的。但保险公司如果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解除合同,或者,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不解除合同,保险公司需按合同理赔。以上所提的“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天”,您可以理解为:如“故意”隐瞒病史,自提出理赔申请日期30天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所以,投保时请切记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避免造成“投保容易理赔难”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