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团体工程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部分条款的解读
1.投保人选择按照施工建筑面积或按工程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计收保费方式的,保险期间为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之日二十四时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的,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但保险期间自开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五年。工程停工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背景:我为我的工程购买过一份团体意外险,保险起、截时间和工程合同起、竣工时间一样。原合同是08年9月到11年9月(三年),但工程在施工期间,有段时间处于缓慢施工状态,原本工期无法竣工。
问题:根据合同所述,我是否可以(在不付费的前提下)要求延长保险时间最长至13年(及最长不超过5年)
问题补充:我的工程于今年7月底到保,我于5月初做出说明,申请延期。。。这样满足条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