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市场与政府结合的巨灾险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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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市场与政府结合的巨灾险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遵循着一个从易到难的路径,增量改革和群众自发的突破体制禁区的行为是改革中普遍存在的。这样的改革范式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之下对改革的顺利推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这种改革也必然会造成存量也就是所谓的既得利益难以触动和改革前瞻性不足的问题。汶川地震后所带来的居民住房贷款的偿还问题,就是改革系统性不足所造成的。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一座城市瞬间化为乌有,但这些建筑的所有者都是国家。而三十多年过去了,原来由国家承担的住房、医疗、教育等支出也由个人承担,在这一过程中公房变成了私房。

  汶川地震之后人们突然发现诸如“损坏、倒塌的房屋是否还需要支付月供”这些问题他们无法解决。从道义上要求银行免除债务是人们质朴的愿望,但并不现实。首先,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契约并没有关于地震免赔的规定;第二,我国的大多数银行是上市公司,规模较大的还在海外上市,运用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的银行,其经营行为需要符合企业和股东利益。

  可以参考日本等国的经验。它们大都建立了一个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地震灾害财产赔偿制度,根据不同的赔偿额度政府和保险公司的承担比例不同,额度越高政府的比例越大。以日本为例,政府承担的比例最高为95%,除政府的积极介入外,其中还牵涉到复杂的再保险和保单设计工作。保险公司不仅通过国内的再保险公司分担风险,而且还利用国际再保险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分散风险。

  我国从新中国保险事业建立开始,人保公司就把地震、洪水、泥石流、飓风等巨灾列入了财产险的基本责任之中,一直延续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不仅如此,我国还一度是世界上地震等巨灾保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全国企业总资产的70%,家庭总户数的40%的财产都能获得地震等巨灾的保险保障。当然,这是计划体制下基于财政保障的保险制度。在市场化之后,保险公司渐渐意识到这种保险对于公司运行的危险,他们于是在意识到风险后纷纷将地震等巨灾排除出基本责任之中。

  在1990年代中期之后,我国居民的私有房产对于地震灾害的危险基本上是一个“保险真空”的状态,2003年后,国家渐渐推出了关于地震险的政策,但其本的思路是将地震险作为一个商业保险品种由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担风险。保险公司无力承担地震险的巨大风险,于是只能要么将保费提高到无法接受的地步,要么以种种理由回避消费者的需求,地震险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推广,此次四川地震可以看出,大多数房产没有任何保险。

  寄希望市场解决地震这样破坏力巨大的自然灾害在全世界范围内也没有先例,即使在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西方国家,剧烈地震损失的主要承担者也是政府,这种承担并不是财政资金的直接冲抵,而是基金化的平稳摊销。

  所以,建立一个市场与政府结合的巨灾险制度是我们经历此次大灾后亟待解决的,而面对此次灾害造成的损失,主要由政府埋单是必然之选。当然,政府的这种财政赔偿不可能全额覆盖,即使是在地震险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赔偿也有一定的限额,日本大致为保单额的30%~50%,美国为保单额的70%。我国此次可参照这一比例,考虑到此后巨灾险的顺利推广,赔付的额度可比保险额度略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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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深蓝 于 2008-05-21 02: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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