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买的友邦重疾险,为什么良性脑肿瘤不算重大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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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买的友邦重疾险,为什么良性脑肿瘤不算重大

2005年购买的友邦重疾险,2011年发现良性脑肿瘤,手术费用用了20几万,到理赔时告知良性脑肿瘤不算重大疾病?另外友邦的业务员再买重大疾病险,只要2年内不理赔,2年后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一定会赔的!是这样的吗?

(上海) 在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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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7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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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 北京 平安人寿

你好,

       首先,你要看一下你当初买保险的保险合同上,是否有这一项,社会在发展,保险行业也在向前发展,可能当时的重疾保障范围跟现在的已经有所不同,这是正常的。

    但目前来看,重大疾病第9项就是“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指定的25种重大疾病定义,其中之一。

怎么能说是“而你说的良性脑肿瘤,很多公司是不保的。”,应该是大多数公司都是保的,问题在于要“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了解脑肿瘤
脑肿瘤可分为恶性和良性两种。前者又叫脑癌,为生长迅速的侵袭性肿瘤,它的"根"进入并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很快威胁病人生命。良性脑肿瘤是由生长缓慢的细胞构成,有清楚的界限,易于手术切除。但若脑肿瘤长在可引起生命威胁的重要部位,这种肿瘤生物学上虽是良性的但临床过程为恶性。而有些部分的所谓颅内恶性肿瘤, 由于生长在不很重要的脑组织中,几乎能全部切除,手术后也能生存较长时间,甚至能治愈。有极个别的脑瘤,开始为良性,以后转变成恶性。

最后,原位癌,不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指定的25种重大疾病定义” 之内,它的治疗费用在3万以内,是容易治疗的疾病,并不属于重大疾病范畴。

很多人看见“癌”字,就害怕,实际上这个原位癌的“癌”,真的不像你想象中那么可怕,它只是一种容易治愈的疾病而已。

目前也有市场上也有销售包含“原位癌”,以及“严重骨质疏松症骨折,多发于酸性体质”在内的重大疾病保险,但赔付也只是赔付保额的10%,而且不管得几次原位癌,只赔付一次,如果后续再出现其他重大疾病,赔付时要减去已经赔付的这部分。但这类重疾保险的费率自然就高出其他重疾险,对于一般的家庭来讲,实际意义并不是很大,交了几年,光保费也差不多在1~2万了,赔付保额的10%那点钱没多大价值,但保险成本却不低,有点销售“噱头”的意思,

所谓那个2年的问题,是保监会推出的新保险法,属于强制保护客户的一条举措。看看新保险法,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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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仪 东莞 新华人寿

业务员有误导成分。目前大部分公司的重疾险,第一个就是保恶性肿瘤,恶性肿瘤中,把“原位癌”是列在不保的部分里面。

而你说的良性脑肿瘤,很多公司是不保的。新华的附加08或09重疾,还有健康福星增额重大疾病,都包括良性脑肿瘤,要赔的。

另外业务员说2年内没事,2年后就赔,这句话很明显就引导客户故意隐瞒病情,带病投保咋骗保险公司,到最后很可能会导致钱没了,还没得赔。虽然新保险法出台,有“不可抗拒条款”保护客户利益,但明显的带病投保,还是会出问题的。

朱慧晋 O_qq

良性脑肿瘤确定很多公司都不保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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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明生

您好!不一定会承保。所以根本就赔不了。保什么样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上都会有明确的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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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林华

      购买重大疾病险是一定要关注:重大疾病类型。您可以查询下当初您买的重疾险,有没有良性脑肿瘤这一项。

       一般重疾险:除了恶性肿瘤等,良性脑肿瘤也是包括在大病种类的。具体还得看当时您买险种是否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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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东志

您好!

合同应该保的是  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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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惠玲 上海 平安人寿

你好!良性脑肿瘤是属于重大疾病保险,我有个客户2002年9月购买的平安康乃馨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2008年4月被诊断为良性脑肿瘤,经报案后,5月6日保险公司赔付8万元(到账),以后各期保费都豁免了。保险是在健康的前提下,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的,已经生过良性脑肿瘤不可以再购买任何保险,友邦的该代理人是有误导客户嫌疑,希望我的回答你能满意,在此祝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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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福元 上海 友邦保险

你好!!!

我是美国友邦保险的业务员,不知道你当初买的是我公司的那个重疾险产品?公司刚刚出台的全佑一生“六合一”疾病保险中良性脑肿瘤是在理赔范围内的。

至于你说的我公司业务员的2年之内不理赔,2年后发生重大疾病就一定会赔,我不知道你所说的是?但是在投保的时候如实告知就可以了。如实告知后,保险公司承保了,那么就可以得到理赔了。

欢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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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月红

您好

      合同条款上规定的就有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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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玉仙

你好,每家保险公司的理赔不一样,良性脑肿瘤平安保险公司作为重大疾病,可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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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蟾新

您好!填写投保单要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规定,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业务主要有三种后果: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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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汉珍

你好:

     首先建议你看下当时的保险合同重疾是否包含良性脑肿瘤!

      其次两年内不理赔,两年后发生重大疾病会赔,我想你说的应该是不可抗辩条款,但是这还有个限制,那就是不能故意隐瞒!如果患过重大疾病在进行投保然后又如实告知的话,我想应该不会投保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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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虎淋

您好!
对于您在友邦购买的重疾险,2005年重疾险发展到现在,重疾种类增加了很多,那个时候购买的重疾险确实还没有包含良性脑肿瘤在内,所以您的保单保险公司拒赔的真正原因是此类疾病并未在您当时订立的合同保障范围内!

而两年内不发生理赔保险公司一定会赔,这谈到的是新保险法中保障客户的不可抗辩原则!不过讲述的并不是说类似于重疾险两年不理赔,两年后保险公司一定理赔,这位业务员说法是在误导您!以下是详细的法律条文,您可以做个参考:

新《保险法》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有关规定见于第十六条 ,内容为: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您来电或者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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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良

详细投保资料: 保障对象: 配偶 年龄:42岁 职业:公务员 社保:有
主要想获得的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
希望每年交的钱:10000元左右

客户认为的重大疾病并不等于保单上严格定义的重疾,良性脑肿瘤是最近5、6年才增加的重疾,以前这病种几乎保险公司都没有,拒赔实属正常。就象现在的艾滋病是不是很严重,但大多数保险公司属重疾除外责任,仅少数公司承保经输血导致的爱滋病属保险责任。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就是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义务,保险人、投保人都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以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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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泽斌

中国大病保险条款的行业规范我统一是2007年前后才实现的,之前的保单存在你说的这个问题有可能得不到正常理赔,但也不绝对,诉讼是可以尝试的方式之一,这个得看具体情况。

我们投保险不是为将来制造麻烦的,一定要如实告知,像您这样在医院里有病史,投保时又虚假告知,尽管有针对保险公司的不可抗辩条款2年期限,但也不保证到时能够100%理赔,望您慎重,不妨再咨询一下保险公司核保理赔方面的专家或者法律界的人士,建议您更换此业务员。

至于该问题答复里业界部分同仁回答里提到的原位癌问题,用在这里基本不搭界,但还是有必要澄清一下。真正发生大病时能够突破行业25项大病条款的严格限制做到宽松理赔保额的15-20%或者能够大病多次赔付,此类产品无论是绝对价格还是性价比并不一定就很差,因为这还牵扯到寿险的定价以及保险公司经营历史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权衡,而信诚人寿是业界人性化理赔以及大病险条款自动免费升级的先锋,且寿险除外责任最少仅有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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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慧晋

1,能否理赔,依据在条款。2005年购买的重疾险,是哪一款呢?重疾条款定义的统一,是2007年保险行业协会与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其中,良性脑肿瘤(并非所有情况)亦被列入其中,但2005年的条款是否包含,目前还不得而知。请如实并详细说明,包括所购合同,包括疾病及手术的情况,等等,以便寻求解决方案。

2,2年的问题,恐怕还是代理人未能帮您理解清楚,不知指的是不是新保险法实施后的“不可抗辩条款”。关于这点,是一种对被保险人做出相应保护的条款,但不可滥用,更不是对“如实告知”这个最大诚信原则的破坏和颠覆。并且,该条款适用的对象和时点也不同,请勿轻易相信误导,后果自负。

3,您是一位享有公费医疗的公务员,这很好,购买重疾险也是一种明智的选择。但问题是,如果已有良性脑肿瘤,无论是否办理过理赔(且不论理赔结果),都需要在再次投保时做出如实告知,而对此项高承保风险,往往是保险公司不愿意承担的,拒保的可能性更大;即便承担,也会面临如除外责任承保等可能性。当然,具体问题还得具体分析,怎么解决,需要个案化处理。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保险的本质和意义所在。并非所有的保险都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而购买保险特别是商业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讲究公平公正和双方的意愿性。买保险要趁早、趁自己还健康年轻,更要学会及时调整与时俱进

健康是福。衷心希望可以完满解决。无论如何,这个案例对营销员一定会很有启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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