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25名跳槽员工深陷“辞职门”
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就意味着终生在一家单位工作?劳动者辞职是否该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25名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人寿)安徽省分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蚌埠市分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安庆市分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因辞职先后被“老东家”告上法庭。记者了解到,这25名员工大多是公司骨干,有的还是高层管理人员。今日上午,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诉王先生等6人劳动纠纷案。
员工辞职跳槽被“老东家”告上仲裁庭
黄先生1986年到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工作,2005年12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黄先生还与公司签订了《员工竟业避止协议书》和《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2007年9月14日,黄先生辞职。
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认为:黄先生在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擅自离职,跳槽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下称中国人民人寿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并违反了竟业限制(期限为两年)约定,其行为已严重违约。中国人民人寿公司在黄先生未与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违法聘用黄先生,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黄先生支付违约金26842元、竟业避止赔偿金25170元;中国人民人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黄先生并不是唯一因“辞职门”被告上仲裁法庭的员工,截至目前,中国人寿安徽省分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蚌埠市分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共25人因辞职被诉。这25人当中有工龄超过20年的骨干员工;有位至处长的中层管理人员,也有分公司副总经理。
三地劳动仲裁结果大相径庭
今年3月7日,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就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诉黄先生一案下达仲裁裁决书:依据《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针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违约金,但违约金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针对劳动期限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遂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判决黄先生支付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违约金26842元。同时,省仲裁委驳回了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要求黄先生支付竟业避止赔偿金等其他诉讼请求。
类似案件在蚌埠也有3起,蚌埠市劳动仲裁委却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但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约定违约金,而劳动者解除合同则要支付6万元违约金,双方的权益义务明显不平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遂驳回了中国人寿蚌埠市分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蚌埠市禹会区法院一审判决也支持了该仲裁。
而在阜阳,对于类似案件,阜阳市劳动仲裁委要求劳动者承担20%不等的违约金。
对于上述仲裁结果,中国人寿安徽分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等都不服,均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帖最后由 向日葵网 深蓝 于 2008-06-05 09:36 编辑 ]
员工辞职跳槽被“老东家”告上仲裁庭
黄先生1986年到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工作,2005年12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黄先生还与公司签订了《员工竟业避止协议书》和《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2007年9月14日,黄先生辞职。
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认为:黄先生在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擅自离职,跳槽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下称中国人民人寿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并违反了竟业限制(期限为两年)约定,其行为已严重违约。中国人民人寿公司在黄先生未与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违法聘用黄先生,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黄先生支付违约金26842元、竟业避止赔偿金25170元;中国人民人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黄先生并不是唯一因“辞职门”被告上仲裁法庭的员工,截至目前,中国人寿安徽省分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蚌埠市分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共25人因辞职被诉。这25人当中有工龄超过20年的骨干员工;有位至处长的中层管理人员,也有分公司副总经理。
三地劳动仲裁结果大相径庭
今年3月7日,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就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诉黄先生一案下达仲裁裁决书:依据《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针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违约金,但违约金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针对劳动期限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遂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判决黄先生支付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违约金26842元。同时,省仲裁委驳回了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要求黄先生支付竟业避止赔偿金等其他诉讼请求。
类似案件在蚌埠也有3起,蚌埠市劳动仲裁委却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但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约定违约金,而劳动者解除合同则要支付6万元违约金,双方的权益义务明显不平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遂驳回了中国人寿蚌埠市分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蚌埠市禹会区法院一审判决也支持了该仲裁。
而在阜阳,对于类似案件,阜阳市劳动仲裁委要求劳动者承担20%不等的违约金。
对于上述仲裁结果,中国人寿安徽分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等都不服,均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帖最后由 向日葵网 深蓝 于 2008-06-05 09:36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