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良闯 厦门 中国人寿
首先一、2009年新的保险法第十六条有这项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条是偏向我们保户的。
不过你要知道你是旧合同,你的两年是要从新保险法实施日,也就是2009年10月1日开始算的。当时办理时没有如实告知,所以你这份合同还没有过两年的保护期。赔的概率低。
朋友,很同情你的情况,也为我们公司有这样的代理人感到悲哀!当然,一个巴撑拍不响,希望你能理解公司这样做也有一定理由的。在此建议所有保户一定要了解清楚理赔再投保!
您好;
首先,我为我们行业有这样的业务人员感到悲哀,不诚实,但理赔应该比较困难。
你好!
你的情况深表同情,这是业务员的过错,明知带病投保保险公司是拒赔的还做,责任在这个业务员。保险市场就是被这样的人员做坏的,太可悲了。新的保险法适合新的保险合同。公司的处理没有错。
高立斌 广州 友邦保险
您好:
对于您的情况深表同情,但带病投保是绝对行不通的,保险法中规定两年不能解除合同是指客户做了如实告知但保险公司没有去调查、也没有做任何特殊要约的情况下,而并非是有病不告诉只要投保两年后就不可又解除合同!
对于代理人明知老人家有病而又没有向保险公司说明这是代理人的违规行为,你们可又向当地保险公司或保监会投诉,或许可又争取退回所缴保费总额!
您好!
首先您要明确的是,保险公司在投保的时候会有一个书面体检“在这里面会提到很多问题,包括我们时候有病史的”如果我们不做如实告知。那么由于这个情况导致的身故等情况,保险公司是拒赔的。这些合同里面很清楚
您可以看合同!
其次这个事情主要在业务员身上,违反了公司的代理规定和要求,我们可以投诉他并且追究责任,但是保险公司的判断是有他的道理的。如果您不服,可以发起诉讼!
坚持自己的意见,或许还是有转机的
双方都有责任,应该讲各打50大板,一点错都没有。
带病投保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应当负法律责任
业务员没有进行详细咨询或者说有明显的不作为,应当收到相应的处罚。
最后回答你的问题,中国人寿拒绝赔偿是否合理,我的回答是,合理、合法!
您好:很遗憾!
1、您的合同是带病投保,并且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属于不赔范围。
2、我们业务人员的私心,导致这件事情发生。但在法律上没有凭据,属于职业道德。
就以上这两点保险公司就能说得过去。
祝您万事如意。
王新颖 珠海 中国人寿
尊敬的客户,您好!很荣幸能为您服务!我是来自北京的张振
带病投保是没法理赔的。
陈健 南京 平安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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