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不如实告知频发保险合同纠纷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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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不如实告知频发保险合同纠纷

  最近,家住浦东的王军(化名)遇到了一件烦心事。2005年2月7日,他购买了保险代理人推荐的家庭型储蓄保险产品。存本、生息、增值、免税、可取本金……听了保险代理人的一番介绍后,王军便交付了一万元办理了相关的手续。
  可是,3月11日就在他去交付当期的保金时,才知道当时代理人说的可取本金是不可能的。王先生不禁要问,难道投保人要因代理人的不规范行为而利益受损?
  针对一些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行业代理人不规范的情况,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公布了保险行业存在的五大“误区”给予相应的提醒。
  而谈到目前频发的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业内人士认为,要解决目前的现状,除了要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规范管理,同时,也应加强投保人的相关保险知识,增强投保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才能使投保人走出“误区”。

  【事件回放】投保多年后才知宣传有假

  2005年2月7日,家住浦东的王军在本溪路上的银行取款出门时,一名女业务员上前递给王军一张名片,她姓卢,是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处的高级业务经理。之后,这名女业务员就开始向王军介绍一种家庭型储蓄保险产品。卢小姐表示,这款产品很适合王军,并递给王军一张产品介绍的宣传资料,她还着重介绍,这种保险比银行利率高并另有分红等,只要每年付一万元。
  当时,王军问卢小姐,保单到期后是否可以取出本金。卢小姐告诉王军:“可以,和银行一样,只要满期后随时可以取出,收益是复利计算的,您可以考虑多存几年。”
  听了卢小姐的介绍后,王军心动了,当时他马上从银行支取了一万元付给卢小姐,之后很快就办理了相关的手续。
  今年3月4日,王军去了这家保险公司营业厅支付最新一期保款一万元。这时,王军想确认一下到期后可以取出本金的具体时间,他便询问了工作人员。不料,工作人员告诉王军,本金是不可以提取的,因是不退还的。这时候,感觉有些不对劲的王军马上和当时办理业务的卢小姐联系,但电话里,卢小姐否认说过此类的话。
  第二天,王军依名片地址找到卢小姐的供职之处,公司一位姓成的经理接待了王军。成经理承认,这种保险的宣传材料有缺陷,他说,公司推出这种保险实际上是一种中长期保险,但宣传材料上没有讲清楚。同时,成经理表示最近接待了不少客户反映此类问题,但退款的事情他也没办法,要到总部去解决。
  3月11日,王军来到该保险公司总部的投诉处,投诉处吴先生联系了卢小姐,询问了一些情况后,吴先生给了王军两种处理方案:第一种,王军继续投保,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给付保险金;第二种,马上退保,但要有思想准备,本金要损失三千多元,红利和利息一分也拿不到。
  两种方案王军都没法接受,尤其是第二种。他推算,本来,到今年,他至少应有两千元左右的收益,但如今若再损失三千多元本金,加起来就损失五千多元了!王军觉得无论如何,自己应该至少可以取回已付的本金。因为是当时的宣传材料上存在着误导,而且也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亲口承诺。
  王军不禁想问,难道投保人要因保险公司失误或者代理人的不规范行为而利益受损?

  【业内人士】加大行业内的规范管理

  针对近年来因保险代理人业务不正规导致投诉越来越多的事实,保险业内人士李小姐坦言:“行业内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因为部分代理人的驱利性,因为代理人的收入方式比较特殊,他们的收入是和业务情况相挂钩的。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代理人片面追求业务,误导客户,不是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来推荐产品。”
  同时,李小姐表示,随着行业的发展,近年来行业内对代理人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如出现代理人兼业经营之类的严重违规事件,公司的督导部将进行严肃处理。同时,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的网站也专门推出了保险营销员诚信档案网上查询系统,通过约束机制进行行业监督,可以有效维护行业信誉。
  而对于目前我国保险行业市场纠纷频发的现状,业内对设立专门的保险纠纷裁决机构、有效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呼声也水涨船高。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有利于保险纠纷合理及时解决,也可以成为保险行业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际上,我们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就设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用于协调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合同纠纷。”李小姐告诉记者,“该委员会就是为了有效防止因为个别保险公司的不当拒赔,而使投保人正当的索赔权益受到侵害,在帮助投保人维护正当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保险行业的诚信形象。”

  【投保人】期待专门仲裁机构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活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一些纠纷本无可厚非。在采访中,许多投保人向记者反映,目前,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纠纷,他们在无法通过协商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多会采取向保险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投诉上访,或进行法律诉讼,或者向媒体和消费者协会反映等手段解决纠纷。其中,上访、曝光等方式还将对保险行业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造成很大损害。所以,当听说有专业的保险仲裁机构可专门处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时,投保人都颇为期待。
  投保人张女士说:“我在购买保险时,业务员吹得天花乱坠,而且盯我盯得很紧,恨不得一天一个电话,而当我签订完保险合同交了钱,就很难再找到人。”
  这还不是主要的,“更无奈的是保险合同不仅难以读懂,一旦出了问题,最终解释权又全在保险公司。但是,如果成立了专门的保险专业仲裁机构,我可以出了问题找仲裁,用仲裁代替诉讼,处理纠纷应该会快捷很多。”张女士表示。
  投保人王先生对此也表示赞同,他说:“无论投保人采取何种方式维权,都费时费力,而且从另一方面来看,也加大了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不信任度。所以,建立专门的保险专业仲裁机构,先行处理业内纠纷,利己利人。”

  行业现状
  保险行业存在五大“误区”

  近年来,在保险赔付工作大幅增加的同时,涉及保险投诉和索赔的纠纷也在增加,其中“保险销售误导”就是很多投保人反映的热点问题。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网站上有保险行业存在的五大“误区”提醒,即揭示了个别保险公司和一些保险从业人员在这当中的误导销售行为:
  一、保险销售人员不认真履行说明义务,对保险合同的投保条件、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待期、犹豫期及释义等重要条款不进行充分说明,不向投保人作明确提示。
  二、夸大保险产品功能,特别是夸大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的分红、投资收益;不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收益的不确定性;回避或故意隐瞒投资类保险产品的费用扣除。
  三、对于银行代售的保险产品,宣传时混同于银行理财产品,使投保人产生“需用钱时可取回保费”的误导,并隐瞒退保损失,造成不良后果。
  四、擅自印制宣传材料进行不实宣传。根据有关规定,只有省级保险机构才能印制保险宣传材料,然而目前却存在着个别从业人员私自印制各种保险宣传材料的现象,其中还掺杂了一些虚假的宣传内容。
  五、引导投保人隐瞒不符合投保条件的事实,或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导致后来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投保指南
  理性投保走出保险“误区”

  第一招:根据自身情况挑选险种
  很多市民在挑选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代理人的方案只能起到推荐作用,每个家庭对保险的需求都不一样,不同需求搭配不同保险。他人的保险只起参考作用,但在实际购买时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

  第二招:了解保险的基本功能
  时下在保险公司主推的产品中,几乎都带有分红性质,保险代理人上门兜售保险时着重宣传的是分红功能,诸如此类的宣传误导了不少市民,让大家觉得保险就是赚钱。
  其实保险兼具保险保障、资金融通等功能。市民买保险其实是用少量的钱转嫁自己和家庭的风险,不要因为缴了保险费没有得到经济回报就认为很吃亏。

  第三招:如实告知情况别隐瞒
  据粗略统计,目前80%以上的保险拒赔案是由于客户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引起的。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很多投保人认为自己口头告知过就可以了,业务员说在保单上可不填就不填,结果理赔时被指控“隐瞒”病情,投保人觉得冤枉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所以投保人一定要在合同上填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以“隐瞒”病情为由拒赔。

  第四招:了解保险条款的专用术语
  由于市民的保险专业知识还比较匮乏,对保险条款中的某些专用术语往往会“想当然”地去理解。从相关部门受理的保险纠纷来看,有七成以上是由于投保人缺乏相应保险知识造成的。一些市民错误地认为保险合同中的“预期回报率”,肯定就能得到这样的回报,而实际上“预期回报率”本身具有一定风险性,要知道保险回报是在一定范围之内的,保险不是“包赚”。

  ●设立专门的保险纠纷裁决机构,有效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呼声在业内水涨船高。
  ●建立专门的保险专业仲裁机构,先行处理业内纠纷,利己利人。
  ●据粗略统计,目前80%以上的保险拒赔案是由于客户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引起的。
  ●如果成立了专门的保险专业仲裁机构,消费者可以出了问题找仲裁,用仲裁代替诉讼,处理纠纷应该会快捷很多。

[本帖最后由 向日葵网 深蓝 于 2008-06-05 03: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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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涛

保险代理也要做有良知的代理,不要因为一张单子,客户恨你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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