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幅度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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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幅度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

为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使其尽早实现再就业,省政府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与此同时,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省政府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两者的调整幅度均是历次调整幅度最高的一次。

据了解,自失业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我省已先后6次调整了失业保险金标准,截至目前,全省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保障的人数达2.4万人。此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幅度为60元,提高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较1993年的66元增加了264元。具体调整办法是:在原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中西宁

市、海东地区由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330元,海南、海北、黄南3个藏族自治州由每人每月280元提高到340元,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果洛和玉树藏族自治州由每人每月290元提高到350元。此次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提高,已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提高是我省自1995年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的第4次调整,全省平均提高幅度为31.1%。具体调整办法为:西宁市、海东地区由每人每月440元提高到580元,海南、海北、黄南3个藏族自治州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590元,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果洛和玉树藏族自治州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600元。在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作了相应调整提高:西宁市、海东地区由5元调整为6.3元,海南、海北、黄南3个藏族自治州由5.1元调整为6.4元,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果洛和玉树藏族自治州由5.2元调整为6.5元。

[本帖最后由 向日葵网 深蓝 于 2008-06-05 02: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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