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鸿运B版97版
请解释一下这款保险第七条,内容如下: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 18 、 19 、 20 、 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 22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 4.7 倍给付创业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 25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 5.7 倍给付结婚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 60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 5 0 倍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上述前三项保险责任可以任意选择组合,每少选择其中一项,可相应增加另一项保险金的份额。以上选择组合,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 18 、 19 、 20 、 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 22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 4.7 倍给付创业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 25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 5.7 倍给付结婚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 60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 5 0 倍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上述前三项保险责任可以任意选择组合,每少选择其中一项,可相应增加另一项保险金的份额。以上选择组合,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