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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农业保险法》的议案

一、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农业保险是由保险机构经营,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遭受特定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由国家给与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的保险活动。开展农业保险有利于稳定农业生产,增进粮食安全,通过补偿农户的损失,也有利于减轻政府救济的压力,从而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风险和应对重特大意外事故的能力。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保险发展非常重视,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4年至2008年的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都对农业保险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开展了不同形式的试点工作。财政部还专门出台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省份也下发了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的实施方案。

  但我国农业保险至今仍未建立统一的农业保险法规体系,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有原则性规定以外,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由于缺乏长效机制推动和保障,各地做法不一,程度不同,极不利于农业保险的规范发展。

  2006年9月,由保监会牵头,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农业部等单位参加,成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起草工作小组,制定农业保险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7年的立法计划。为更好统一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有必要提高农业保险的立法层次,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

  首先,我国农业保险法的缺位已严重制约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农业大国,每一次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发生,都给人民的生命及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稳步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尤其今年自1月份以来,我国南方地区遭遇了历史罕见的严重雨雪冰冻灾害,据民政部2月14日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月12日,灾害波及21个省(区、市、兵团),其中农作物受灾面积1.77亿亩,绝收2530万亩;森林受损面积近2.6亿亩;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111亿元。去年,面对生猪出现瘟疫病情,国家加快发展生猪保险和能繁母猪保险,稳定了养殖户养殖积极性。通过农业保险和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可以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而我国长达二十多年的农业保险一直在无法律规范情况下摸索,这不利于农业保险在更大范围内的推广,也难以取得长足的发展。

  其次,制定《农业保险法》有利于将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政策稳定下来。“三农”问题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最大障碍,我国经济也发展到了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而农业保险作为国家支持农业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收入转移支付的政策工具。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规范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把农业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的体系,将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规定为国家的职责,将有助于国家对农业支持和保护政策的稳定化。

  再次,适应加入WTO的要求也有必要制定《农业保险法》。在WTO框架下,通过农业保险制度可有效利用WTO规则中的“绿箱”政策,增加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国家可运用财政收入诱导和激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和投保农业生产者参与农业保险。主要为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管理费用的补贴和对投保农业生产者保费的补贴。

  我国已有的长达二十多年农业保险开办的实践和国外农业保险的立法经验为我们制定农业保险法也创造了条件。在我国部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省份下发了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的规范性文件,可通过对地方有益做法的立法调研,借鉴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菲律宾《农作物保险法》等立法经验,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法》。

  二、拟制定《农业保险法》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建议在总则部分就农业保险法的目的、原则、农业保险性质等做概括性规定:

  1、农业保险法的目的。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可将农业保险法目的规定为:规范农业保险健康发展,使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和初加工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能得到及时的补偿,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农业保险法的原则。○1国家扶持原则,国家为实现农业政策目标,支持和保护农业,应采取各种方式扶持农业保险。○2非营利性原则,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是争取保本经营,以社会效益为优先。○3法定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原则,为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保证国家粮食供给,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少数农作物小麦、水稻等应实行法定保险,其它种类的保险则实行自愿投保。

  3、农业保险的性质。农业保险的性质定位为政策性保险。

  4、农业保险以保成本为保障范围。

  5、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关系。为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推进农村金融发展,同时也保证农民在受灾后有能力归还贷款,将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挂钩,要取得农业信贷的支持,必须参加农业保险。

  第二章 政策性保险组织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建议规定政策性保险组织实施的主体、职责、实施方式、具体实施机构等。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农业保险的职责,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政策性保险组织实施中彼此的关系。

  国家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具体开展农业保险。同时国家鼓励农业保险合作社和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国家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和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共同作为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农业生产者,在国家监管和农业保险规划内签订合同。

  第二节 国家农业保险公司

  建议规定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的设立宗旨、经营范围、资金来源等问题。

  国家农业保险公司是国家出资设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具体负责全国农业保险的开展,以稳定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入,实现国家农业政策为经营宗旨。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由中央财政收入和国际粮油组织的援助资金等作为资金来源。在各省设立分公司。

  第三章 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一 农业保险补贴

  建议规定国家对农业生产者保险费补贴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授权职能部门具体制定补贴的范围、比例和方式等。

  二 农业再保险

  国家再保险公司为国家农业保险公司和其他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再保险,此外这些保险经营机构也可与其它再保险公司或国际再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以在更大空间范围内分散风险。

  三 税收减免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将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业务严格分开,实行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单独享受税收优惠。

  四 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制度

  国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设立巨灾基金,同时,通过资本市场提升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巨灾承保能力,推出巨灾风险证券等创新产品。巨灾损失基金来源渠道主要有国家拨款、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经营收入提取部分资金、社会捐助等。

  第四章 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

  建议一般规定农业保险监管机构、监管程序、监管内容和方式等。

  在中国保监会下设立农业保险监管处统一对全国的农业保险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农业保险监管处主要职责具体包括:(1)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制定和费率厘定;(2)建立农作物保险数据库,并且用于厘定费率;(3)负责制定作物定损标准;(4)负责农业保险产品的研发,并对保险经营机构研发农业保险产品进行初步审核;(5)负责预测和估算各种农产品的价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建议规定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承担的行政责任,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违反本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建议规定本法的实施日期以及本法涉及其它问题。

[本帖最后由 向日葵网 深蓝 于 2008-06-05 11: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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