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建议 社会保险法中增加遗属保险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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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建议 社会保险法中增加遗属保险

【新闻背景】

  遗属保险制度是参保职工死亡后的家属(符合条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本建议优先考虑没有养老金的配偶)享有津贴的一种附加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它建立在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基础之上,是一种家属“随保”的社会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老年贫困,减轻家庭养老负担。

  全国妇联2008年提案建议,在社会保险法中增加遗属保险的内容,填补社会保险的空白。

  主持人:您认为建立遗属保险制度目前有何必要性?

  彭钢:有必要建立,一是因晚年依靠退休金养老金的城市妇女几乎占半数。2005年1%人口调查,晚年依靠退休金、养老金的城市老年妇女约占47.2%。二是据调查,老年妇女多于男性,尤其是丧偶后又没有生活来源,生活没有保障。

  任远征:在农村地区,70%老年妇女主要依靠家庭供养。农村妇女没有固定收入,极易陷入贫困,是一个非常脆弱的群体。

  蒋秋霞:市场经济增加了中青年人经济活动的风险,削弱了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功能,使处于经济不稳定状态的子女难以同时承担扶养子女和赡养父母的双重责任。

  主持人:您认为目前建立遗属保险制度有何可行性?

  彭钢:根据我国的财力情况,我认为有实力和能力帮助解决这部分人群的问题。且遗属保险已成为发达国家普遍实施的家庭政策,其结果不仅有效地解决老年贫困问题,而且有助于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提高劳动积极性。

  任远征:我记得上个世纪50年代有过遗属津贴规定,虽然通过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形式给去世退休人员的家属一些帮助,但这类帮助是一次性的,基本无法满足遗属的长期基本生活需求。

  1999年我国在城市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善了最贫困的老年人(退休者)的收入状况。但总体看遗属基本生活保障停留在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层面,尚未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蒋秋霞:城镇地区近年来的经济增长已经为建立遗属养老保险项目创造了条件。目前城镇已经有约65%的老人享有退休收入,排除夫妇两人均有退休收入的老人,真正需要遗属养老保险收入的人在老年人口中所占比例并不高。有研究显示,在现有养老保险缴费中增加0.5个百分点,就可以解决遗属保险的资金来源,不会过分增加财政压力。

  主持人:对此项保障的实施,您有何建议?

彭钢:建立统一的遗属养老保险项目,并将其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以制度化的形式保证那些因配偶去世而丧失收入来源的老人不会因此陷入贫困境地。应有全国统一的遗属津贴制度,应有具体的负责单位。

  任远征:津贴制度应调整现行参保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政策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明确政策,统一标准,将“两费”逐步纳入统筹项目支付渠道,为推动一次性遗属津贴制度向全国统一的遗属养老保险金制度过渡创造制度条件。

  蒋秋霞:主要是要建立全国统一的遗属养老保险金制度。可以开展试点研究,在此基础上全面启动将遗属养老保险金项目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

[本帖最后由 向日葵网 深蓝 于 2008-06-05 11: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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