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轮摩托车就是机动车 华安保险被判赔款4万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摩托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告侯某要求华安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支持。
《市场导报》记者获悉,侯某于2005年12月与华安保险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订立摩托车保险合同一份,将自己的正三轮摩托车投保于该公司,第三人责任险为人民币5万元。
2006年7月16日,侯某驾驶这辆方向盘式正三轮摩托车遭遇交通事故,一行人被刮擦受伤后死亡。杭州市余杭区交警部门认定侯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为此赔偿死者家属16万元。
事故处理完毕,侯某找出相关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4万元保险款(扣除免赔率20%),未料却遭到了拒绝。
华安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驾驶证为C证,肇事车辆为正三轮摩托车,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等规定,C证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保险公司指出,C证是不准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的,而原告驾驶的肇事车辆是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准驾车型不符,因此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公司不予赔偿。
2007年8月,侯某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C证准驾车型中的“小型汽车”包括了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而三轮摩托车即属三轮机动车。
余杭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华安保险公司所依据的《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已废止。本案原告驾驶证所附“准驾车型代号规定”包括了小型汽车(包括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类,摩托车也在机动车的范围内,故原告驾驶的车辆与其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是一致的。
余杭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应按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华安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则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本帖最后由 向日葵网 深蓝 于 2008-06-05 03:05 编辑 ]
《市场导报》记者获悉,侯某于2005年12月与华安保险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订立摩托车保险合同一份,将自己的正三轮摩托车投保于该公司,第三人责任险为人民币5万元。
2006年7月16日,侯某驾驶这辆方向盘式正三轮摩托车遭遇交通事故,一行人被刮擦受伤后死亡。杭州市余杭区交警部门认定侯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为此赔偿死者家属16万元。
事故处理完毕,侯某找出相关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4万元保险款(扣除免赔率20%),未料却遭到了拒绝。
华安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驾驶证为C证,肇事车辆为正三轮摩托车,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等规定,C证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保险公司指出,C证是不准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的,而原告驾驶的肇事车辆是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准驾车型不符,因此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公司不予赔偿。
2007年8月,侯某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C证准驾车型中的“小型汽车”包括了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而三轮摩托车即属三轮机动车。
余杭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华安保险公司所依据的《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已废止。本案原告驾驶证所附“准驾车型代号规定”包括了小型汽车(包括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类,摩托车也在机动车的范围内,故原告驾驶的车辆与其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是一致的。
余杭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应按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华安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则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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