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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所上调

近期,山东德州市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反映2008年度德州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定得偏高。德州市缴费基数是如何制定的,标准到底高不高?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介绍说,《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去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93元。其60%为1136元,300%为5679元。据此,3月15日,市劳动保障局以德劳社[2008]20号文件公布了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各类企业(包括使用临时性用工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最低基数为每月1136元,缴费比例为2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每月1893元,缴费比例为20%。

针对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一些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收入偏低、负担过重的情况,该文件还规定,对上述单位或个人,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书面申请,经稽核认定,可与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部分缓缴协议,但企业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85%,即965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即1325元。这样,今年困难企业最低月缴费基数较上年的942元提高了23元,城镇收入较低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较上年的1257元提高了68元,总体增幅不大。从缴费数额上看,困难企业和职工缴费较上年增加77.3元,收入较低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较上年增加163.2元,远远低于省市在岗平均工资增加幅度,较为符合德州的实际情况。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决定了缴费基数低,职工退休待遇就低,还会影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拉大职工待遇差距。对德州市来说,由于在岗职工工资偏低,若缴费基数再低,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系数就必然低于其他市,长此以往,养老金水平就会长期处于全省低位。因此,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要随全省在岗职工工资水平逐年调整。有些用人单位和人员认为,可以以德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这种做法并不符合国家、省里的政策规定。

每年适当提高缴费基数是保证缴费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一种正常调整政策,所以提高养老金水平最根本的办法是企业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逐步提高职工的劳动报酬。职工工资高,缴费基数高,必然缴费多,退休时计发的养老金才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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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向日葵网 深蓝 于 2008-06-17 10: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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