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泰安康B的理赔问题,不可抗辩条款
我母亲于2008年8月投保了太平洋的长泰安康B保险。
当时投保的时候,在既往病史里面没有填写任何疾病。
2012年1月,我母亲在医院确诊为恶性肿瘤,做了手术,现在术后出院。
在做手术之前,医生做了病历调查的时候,问母亲是否患有其它疾病。
母亲说有约5,6年的高血糖。实际上,我母亲当初入保的时候,根本不知道自己有糖尿病,那时候,就是感觉自己口渴,吃的多。在家里干农活也没问题。
就是在近期,去医院检查身体的时候,才知道患了糖尿病。意识到可能5,6年前就是潜伏了症状。所以医生问的时候,就说了5,6年的时间。
现在出院了,要做保险理赔,但是保险公司的人员说,我母亲是骗保。因为医院的病理卡上,写明了,入保前就有糖尿病。
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啊?按照新保险法第16条,是不是可以理赔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