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泰安康B的理赔问题,不可抗辩条款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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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泰安康B的理赔问题,不可抗辩条款

你好,
我母亲于2008年8月投保了太平洋的长泰安康B保险。
当时投保的时候,在既往病史里面没有填写任何疾病。
2012年1月,我母亲在医院确诊为恶性肿瘤,做了手术,现在术后出院。
在做手术之前,医生做了病历调查的时候,问母亲是否患有其它疾病。
母亲说有约5,6年的高血糖。实际上,我母亲当初入保的时候,根本不知道自己有糖尿病,那时候,就是感觉自己口渴,吃的多。在家里干农活也没问题。
就是在近期,去医院检查身体的时候,才知道患了糖尿病。意识到可能5,6年前就是潜伏了症状。所以医生问的时候,就说了5,6年的时间。

现在出院了,要做保险理赔,但是保险公司的人员说,我母亲是骗保。因为医院的病理卡上,写明了,入保前就有糖尿病。

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啊?按照新保险法第16条,是不是可以理赔啊?

acoboy (平顶山) 在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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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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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_qq

郭德玲 石家庄 华康代理

您好,当时没有如实告知是吗?科医生询问你说有,那就不能理赔原因是你的了两年了才买的保险对吧?详情请联系我,或电话咨询

保险人用户 O_qq

什么意思?科医生询问你说有,那就不能理赔原因是你的了两年了才买的保险对吧。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啊?郭经理!我是2年前才买的保险,但是根据新保险法的第16条,符合不可抗辩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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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豪峰

你好:

    我是太平洋保险的理财顾问李豪峰。你的实际情况不属于骗保,但按程序问题出就出在你母亲的那句话了:有五六年的高血糖。五六年的话,那已经入保前的事了,你现在如果能提供一下入时前后的你母亲的血糖情况的话那,那就推翻了你母亲说得那句话,这样保险公司也是会考虑的。还有一点就是,血糖高与这次患病是不是有必然的联系,如果能证明没有必然的联系的话,保险公司也是会考虑的。另外一点,你不能让你母亲觉得这次不理赔是因为你母亲说错话了,而造成你母亲心理上的压力。 

如果回答对您有帮助,请在我的头像下给好评,或者+1,谢谢!

如有疑问请点击我的头像QQ或电话咨询。

保险人用户

我们是2008年买的保险,已经超过了2009年10月1日到2011年10月1日的时间,根据新保险法的第16条,符合不可抗辩条约。 保险公司应该无条件给予赔付。为什么保险公司都不履行新保险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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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成玉

同城的朋友您好:

         我有幸为您提供服务我很高兴,问题是两年前您投保时,您的母亲有没有住过医院,有没有因患糖尿病住院,如果有您也如实告知啦,并且调拉住院病历又承保啦,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另外您投保时您的母亲身体很健康,没有其他疾病承保的,保险公司是理赔的,也不存在骗保,您母亲说的话不能作为理赔证据,您到医院更正一下您母亲的话就可以啦。祝您好运平安幸福,有事请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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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华

您好,个人认为属于不可抗辩条款范围,找公司协商或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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