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中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于20 提问

问吧——中国最大的保险咨询社区

已解决 402686 位用户的保险疑问
提问
为你推荐

在线定制保险方案

给谁投保:
出生年份:
立即提交
---个家庭 已完善了保障计划

新保险法中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于20

新保险法中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于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健康保单吗?

figo19 (广州) 在 提问

相关问答
共11个回答
默认排序|最新回复
Jian_logo

刘振华

您好,适用。

figo19

您说得有理。
Jian_logo

邓发瑶

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施行,其中增设“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也不能再以该理由解除合同,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Jian_logo

刘力纲

你好:

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施行,其中增设“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也不能再以该理由解除合同,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保单不一定适用!这一个问题关系客户切身利益,值得探讨,最终会按照司法解释!

figo19

您错了,我查了新保险法的最终司法解释,一般新法是不追溯过去的,但是由于健康等保险都是几十年的长期险,故受新法保护,这也是保险法更人性化的体现。
Jian_logo
I_qq

刘秋欢 广州 平安人寿

     您好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驶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就是,隐瞒告知A病,最终导致的理赔,不予赔付。但除A疾病外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figo19 O_qq

回复 figo19:我觉得关键在于是否是故意骗保,如果是触范法律,那肯定是没得赔偿的,一般的过失,是没问题的。
Jian_logo

唐明德

你好!适用!

Jian_logo
I_qq

唐业军 广州 平安人寿

健康险也是适用的,我有跟理赔部的咨询,没问题
Jian_logo

周毅军

    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施行,其中增设“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也不能再以该理由解除合同,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虽然有新《保险法》“撑腰”,但依据其他法律如查实是恶意骗保行为,即便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仍然会拒付,并将追究涉嫌人员刑事责任。

Jian_logo

刘建全

您好!对旧的保单的适用从新保险法施行之日开始计算,所以保单是适用的!谢谢
Jian_logo

刘芳珍

您好,是适用的。
Jian_logo

沈元勋

适用吖,目前已经是2012年3月保险法对个人的保障提高不少吖
热门问答
回答得不错,对 说句感谢的话吧!
请输入您的好评
0/140
好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