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适用。
你好:
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施行,其中增设“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也不能再以该理由解除合同,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保单不一定适用!这一个问题关系客户切身利益,值得探讨,最终会按照司法解释!刘秋欢 广州 平安人寿
您好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驶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就是,隐瞒告知A病,最终导致的理赔,不予赔付。但除A疾病外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你好!适用!
唐业军 广州 平安人寿
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施行,其中增设“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也不能再以该理由解除合同,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虽然有新《保险法》“撑腰”,但依据其他法律如查实是恶意骗保行为,即便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仍然会拒付,并将追究涉嫌人员刑事责任。
王新颖 珠海 中国人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