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恶性肿瘤一年了,多次复查都是正常,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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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恶性肿瘤一年了,多次复查都是正常,

我爱人恶性肿瘤一年了,多次复查都是正常,买保险时我强调的要写在上面,要不然怎么证明了如实告知呢,保险人说没事的,只要两年内不出现问题,两年后有问题保险公司就要负责的,新保险法有规定的。 我也是最近干了保险,可在第一次两天的培训时讲师也是这样说的,可我在网上查看这些案例时,怎样说的都有,我很矛盾,请我专家如何确保无误?

ygyj10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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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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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林霞

朋友,建议你把这个问题删除了好!你想解决什么问题呢?还是省着点吧,如不然,私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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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力纲

你好:恶性肿瘤2年是不可能没事的。 条款: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案例:刘某,2003年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病退手续。2005年,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展业,刘某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简易人身保险,保额为5万元。起保日期为2005年5月14日,刘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刘某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2008年,刘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

  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刘某买保险前患有严重肺气肿,这显然不符合寿险的投保条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保险公司表示,刘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虽然投保已经超过两年,但不能予以理赔。

  新规: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

  解析:近年来,国内部分保险公司形成了一种“潜规则”:保险人收取保费时不认真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出险时则竭尽全力严格审查,非查出投保人所告知的事实存在漏洞不可。有的保险人甚至明知投保人做的是不实告知,也不制止。这样一来,如果不出险,就坐收保险费;如果出险,则以未如实告知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

  这一状况有着深刻的法律根源。原来,我国现行保险法和各保险公司目前使用的保险条款中,都未对保险人的这一做法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留下了不利于投保人的法律漏洞。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当属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当然,如果投保人一开始就是为了诈骗保险金或恶意谎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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