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出台救灾人员的医疗工伤保险政策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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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出台救灾人员的医疗工伤保险政策

日前从济南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我市已就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工作出台相关政策,凡参加此次抗震救灾的干部职工,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伤亡的,将简化工作程序及时认定为工伤。

根据该政策,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全力做好抗震救灾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保证救治工作顺利开展。要切实保障因灾受伤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对急救、抢救必需药品及诊疗项目,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受伤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视同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

凡参加此次抗震救灾的干部职工,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和其他职工,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伤亡的,要简化工作程序,及时认定为工伤,积极主动为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等提供全面高效服务。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因灾受伤救治医疗费用的支付。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费用,要做好结算服务,及时拨付。

抢救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费,要及时优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对抗震救灾牺牲的工亡职工,要及时对其遗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其他工亡待遇。由于支付因工伤亡职工工伤待遇导致基金不足的,要及时调用工伤保险储备金或调剂金,确保抗震救灾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及时和足额支付。

[本帖最后由 向日葵网 深蓝 于 2008-06-05 02: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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