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24日,张某在中国人寿某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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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家庭 已完善了保障计划

1999年3月24日,张某在中国人寿某

1999年3月24日,张某在中国人寿某支公司为其未成年儿子投保了50000元的66鸿运保险,年缴费3990元,同时投保了附加住院险,缴费400元。次年改投附加住院医疗生活津贴险,缴费120元。2001年5月22日,张某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同意退保。张某已缴费满两年,保险公司按规定计退保单现金价值,张某则要求退足已缴保费,故向法院起诉。但法院审理,认定事实无误,也确认双方形成的保险合同有效,明确支持按保单现金价值退保费,却责令保险公司全额退保。保险公司不服,再次上诉。
问题: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才是正确的?此案例有何启示?

5501650 (杭州) 在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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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7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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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政

此类属于民事诉讼,判决依据就是保险合同。除非合同不是本人签得,又或者是签订过程存在重大误解。否则就按照保险合同判决,那是白纸黑字的字据。

启示::保险公司不会骗人。但代理保险的人就不一定了。公众之所以对保险如此反感,就是早期的保险营销出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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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玉珠 杭州 中国人寿

如果当初是张某自己签的合同,而且已经交了2年的保险费,当初业务员保险利益也跟他讲明白的话,那我觉得应该安保险合同办事,因为已经是成年人了,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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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军华

您好!

      按合同办事,除非有证据证明当初有误导或非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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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辰珠

听法院的,个人认为是退现金价值。如果能全额退,那以后每个人都买了,生病么保险公司给钱,没病保险公司还钱,保险公司就要关门大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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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英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看他退保的原因啊,如果是业务员展业过程中存误导,或者存在代签名等违规情况,责任在保险公司这一边的,那么需要详细了解证实当时的情况。如果是客户在知道保险利益,保险责任的情况下,单方面要求退保,那么应该是由客户承担退保的损失。

    这个案例中,我们只看到结果,具体什么情况,我们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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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佩芬 杭州 平安人寿

 从保障角度讲,一份适合的保障计划主要分三个方面来规划:寿险、健康险、意外险
     寿险主要是针对家庭责任:如果发生极端的风险(疾病、意外原因导致身故,全残),如何确保家庭责任得以延续。
因此,我们需要计算:
1、孩子未来生活教育现金流缺口
2 、夫妻未来生活现金流缺口
3 、夫妻双方父母未来生活医疗现金流缺口
4、家庭负债(如房贷)
     每个家庭的情况有所不同,所以这部分的保障时间以及保额设置是有区别的。
     每年需要通过保单检视,根据收支、财富积累和责任曲线变化等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健康险分为住院险、重大疾病保险
    如果有医保,住院险可以适当补充,不是考虑的重点。
    住院险分费用型、津贴型:

    费用型属于报销性质,保险有个不可获利的原则,(医保+商业保险) 报销总额不能超过发票金额,所以不建议买多家、买太多,先了解医保缺口,再进行补充(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风险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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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瑞淤

你好!不知你后来交了多长时间,现在已经是2012年了,如果没交到2001年的话,合同早就终止了,保险公司最多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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