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改附加险的告知
我的意思是主险和重大疾病成立日期是2010年1月1日.
附加险2011年进行过变更再次告知.
那么两年的不可抗辩是从2010起算还是2011.(针对重大疾病)
补充问题
- 一个保险合同其中任何一个附加险的补充告知都相当于对整个保单的告知么?
补充问题
你好!你的意思主险和重大疾病险没有变更!只是想变更住院医疗·报销额度提高一些!一般都是询问告知的!如果在变更时业务员没有对你做这方面的询问·责任不在你!不过一般都有90天或180天的观察期!保费和保额都是独立的~这对大病医疗就不会产生影响的!具体可以拨打保险合同上的电话咨询一下!
您好,
会有一定争议 ,建议您如实告知
李宝燕 唐山 平安人寿
您好,建议您如实告之,相信如果您不这么做的话,即便顺利承保了,以后你的心思也不会踏实!
您好黄女士!
个人建议从道德的角度上还是要如实告知为好。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目前从2009年的《新保险法》中可以看出,有病不如实告知也可获赔
根据新《保险法》第十六条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10月1日起,生效时间超过两年的人寿保险合同,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仍要照赔不误。而之前,保险公司可以因未如实告知拒赔。
绝大部分人投保是为了保障生命及财产安全,按照大数法则,‘不可抗辩条款’导致的骗保等道德风险不一定必然会比以前增加。
所以我们还是要回归保险真正的本质,就是保障。
最后黄女士,祝您身体健康,合家欢乐!有问题可以随时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