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妇产科是某保险公司母婴安康保险代理机构。妇产科因确诊一位临产孕妇怀有双胞胎, 便为其投保了双份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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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妇产科是某保险公司母婴安康保险代理机构。妇产科因确诊一位临产孕妇怀有双胞胎, 便为其投保了双份

某医院妇产科是某保险公司母婴安康保险代理机构。妇产科因确诊一位临产孕妇怀有双胞胎, 便为其投保了双份母婴安康保险, 每份保险金额为2 000 元,并签发了两份保单。产妇在生产中, 一名婴儿存活, 一名婴儿因重度窒息死亡。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持两份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双方在给付保险金额上发生了分歧。保险理赔人员认为, 只能给付2 000 元, 同时退还另一保单的保险费。理由是母婴安康保险一般只能投保一份, 一个婴儿死亡保险金只能给付2 000 元; 另一份保单是保险代办单位承保有误所致, 故应退还保费而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认为, 应给付4 000 元保险金。因为根据保险条款规定, 婴儿保险金额为2 000 元, 投保两份保险, 就应获得双份保险金。提示: 保险代办机构与保险人签具的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两婴儿任何一个死亡都构成保险责任。两份保险合同是独立的保险合同。
问:谁的说法正确?为什么?

14501675 (南昌) 在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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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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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_qq

周祖江 合肥 平安人寿

您好!

我查阅了相关某保险公司的母婴安康保险的一些资料,这种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孕(产)妇,而婴儿只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而已。

因此,在本例中,在产检中确认是双胞胎而导致投保双份母婴安康保险,明显是不合理的,属于重复投保行为,第二份是无效的。

因而,在发生风险时,连带被保险人根据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确定理赔金额。

综上,重复投保的那份理应退还保费,另外可以要求该保险公司补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或者其他的。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陈军 武汉 中国人寿 O_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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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平

您好!

      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这个现象属重复投保行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现在的情况是代理人误导客户,发生事故可以追究代理人责任。希望能帮到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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