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无主狗咬伤了,三月后因狂犬病医治无效身亡,但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责任期内,是否可获得赔偿
补充问题
- 谢谢大家的赐教,看来只有通过诉讼才能获得理赔。 咨询了保险公司答道:狗咬属意外,但未身故,可补偿注射疫苗医药费。 1、狗咬注射疫苗后,按照健康体标准,不应致狂犬病死,如是狂犬病死,不属意外伤害,因此未获赔。(本人认为按照近因原则应该理赔) 2、未注射疫苗,狗咬后本不应死亡,未采取措施,致狂犬病死,更不属意外伤害,所以更不能获赔。 3、只有被狗咬死或在施救过程中死亡,才能得到赔偿。
- 在网上看到一个案例判决,给大家分享:(法院判决前保险公司是按照疾病身故赔偿的,即为基本保险金额一倍赔付的)(经过是:2012年4月10日某某意外被狗咬伤,即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狂犬疫苗,后又根据医嘱于同年同月13日、17日、24日连续注射狂犬疫苗。同年4月28日上午,某某在无明显诱因的情况下出现恐水怕风等现象,家属即送其到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狂犬病,经抢救无效于次日7时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与某某签订的保险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某某意外被狗咬伤后,狂犬病毒侵入体内导致引发狂犬病医治无效死亡。符合意外伤害引发狂犬病的特征。某某的死亡虽然经过疾病的中间阶段,但其不是本身的疾病导致死亡,而是受到突发的、非本意的、非本身疾病的意外的病狗咬伤病毒入侵伤害身体所致,死亡的原始原因和根本原因是意外伤害造成。该事件为客观事件,完全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解释。因此某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死亡。因此, 被告应按被保险人某某因意外伤害身故赔付基本保险金额X元的三倍给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支公司应赔付保险金X元(已减去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保险金X元)给原告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