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 武汉 中国人寿
您好!
既然保险公司说不给理赔,建议您可以发起诉讼或者仲裁!
郑洪燕 廊坊 太平人寿
毕永红 保定 中汇人寿
你好,感谢你关注向日葵,康宁定期保险责任明确规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所以建议你找律师咨询,看看是否可以通过法律,保护你的利益。
赵永健 唐山 泰康人寿
您好,发生这样的事很理解您的心情,下面是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中的一些有关保险责任(包括合同的生效和复效)和责任免除等部分相关的条款,加粗字体是涉及到您问题的重点,您可以仔细看一下。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
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根据您的介绍,合同是在2012年7月6日办理的复效手续并交了保费,那么根据条款规定应该在2012年7月7日零时起合同正式生效,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2013年1月2日因病身故,很不幸的是正好是第180日内,所以保险公司做出了拒绝理赔的规定。如果您觉得有异议,可以根据合同中下面的相关条款做出争议处理。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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