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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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牧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提高我区大宗农作物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促进我区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精神,2008年继续在全区范围内对农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购买保险(向日葵保险网)经营机构提供的特定农业保险(向日葵农业保险)服务,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同时,改进和完善我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机制,促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通过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农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办机构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区可因地制宜制定各项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政府经济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气象、地方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要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三、保费补贴有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下发的《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结合我区实际,确定全区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一)保费补贴品种。

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玉米、小麦、大豆、油菜籽、葵花籽等农作物;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能繁母猪、奶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农业保险品种,所产生费用由当地财政自行解决。

(二)保险责任范围。

1.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2.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

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并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并伪狂犬并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并猪囊尾蚴并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并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并牛结核并牛焦虫并炭疽、伪狂犬并副结核并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并日本血吸虫玻

(2)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

(3)意外事故

主要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三)保障水平的确定原则及办法。

2008年全区农业保险补贴险种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

种植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障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要区分旱地和水浇地,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应赔款金额超过经办保险机构的全区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时,该保险机构要继续赔付,直至达到200%。

养殖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向日葵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其中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奶牛每头5000元。

(四)保险费(向日葵保险费)率。

补贴险种种植业保险的保险费率将根据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多年平均损失情况、地区风险水平和招标情况统一确定。补贴险种养殖业保险的保险费率为:能繁母猪6%,奶牛8%。

(五)保费补贴比例。

1.全区2008年补贴险种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是:

(1)种植业保险

财政部补贴35%;自治区财政安排补贴55%,其中:25%由自治区本级以专项资金的方式补贴,其余30%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达给旗县,由旗县财政予以补贴;其余10%保费由农户或者农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

(2)养殖业保险

能繁母猪保险由财政部补贴50%,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20%,盟市、旗县级财政各补贴10%,其余10%保费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养殖企业共同承担;奶牛保险由财政部补贴30%;自治区财政安排补贴50%,其中:20%由自治区本级以专项资金的方式补贴,30%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达给旗县,由旗县财政予以补贴;其余20%保费由农户或者农户与养殖企业等共同承担。

2.全区2008年补贴险种农业保险补贴比例的落实:

投保农户或种养企业必须按照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

补贴险种农业保险保单上要写明中央、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农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海拉尔、大兴安岭等地区的农(牧)场管理局及自治区直属单位下属农(牧)场,符合条件的种养业可以列入补贴范围,但需要向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涉及盟市、旗县财政承担的补贴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或商盟市、旗县财政解决。

(六)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选定及业务区域划分。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2007年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情况,2008年我区种植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的选定将通过公开招标的办法进行;养殖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参与及业务区域完全放开,即政府不特别确定哪家保险机构可以在我区开展补贴险种养殖业保险业务,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在全区范围内自由开展业务。

四、保障措施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一项关系到我区农户切身利益、关系到地方金融体系建设、关系到全区农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创新性的支农惠农政策。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保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要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作为支农惠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地区要成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并在认真总结2007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2008年的新情况和新任务,及时健全、调整、充实当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组织机构,进一步明确职责,抓紧研究制定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并尽快组织实施。各级领导小组要组织成立由种植业、畜牧业、气象、保险等有关方面组成的查勘定损专家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本地查勘定损工作,并且要特别做好宣传、解释和仲裁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支持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业务。

自治区财政、农牧业、金融办、保监、气象、统计等部门是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农业保险各项工作积极予以支持。农牧业部门要发挥好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的综合协调和具体组织指导工作,并且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厘定费率提供技术帮助,要配合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防灾防损。基层农业服务机构应当作为配合保险经营机构展业的主要渠道,联系农村千家万户。气象部门要向相关成员单位及时提供气象资料和参保农作物灾害损失测定数据及相关证明,配合农牧业部门、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建立农业生产预警机制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统计部门要提供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办业务所需的必要的统计数据。

(三)积极落实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确保应补尽补。

各级财政要积极落实保费补贴资金,为全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打好基矗自治区本级财政对于2008年全区各级财政需要承担的种植业和奶牛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已经作了安排,连同中央补助资金一并由旗县财政予以补贴支出。有关旗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种植业播种面积、奶牛养殖头数和保险计划(向日葵保险计划)、保费补贴有关规定,认真测算本地保费补贴资金需求,足额安排旗县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支出预算,并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于不按要求足额安排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出预算、补贴资金没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旗县,自治区财政在下年度将降低对该旗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比例,或者扣减该旗县相应数额的专项补助。在年度执行中,当实际需要的保费补贴超过自治区预算安排的保费补贴计划时,盟市、旗县财政要承担起临时筹集垫付补贴资金的责任,并负责同自治区清算。各盟市、旗县要积极组织动员龙头企业、养殖企业等社会力量,为农民投保提供保费补贴,对财政保费补贴发挥必要的补充作用。此外,各级财政要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在保费补贴中提取和列支管理费用。

(四)加强宣传动员工作力度,大力组织农户投保。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编制宣传材料,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广大农民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宣传国家出台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优惠政策,提高农民保险意识(向日葵保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大力组织农户联户投保、集体投保,提高本地区种植业的投保面。有条件的地方,要鼓励、支持、组织种植业龙头企业、养殖企业带动农户投保。要充分发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积极组织农户投保。

(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农业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开拓工作。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根据农业保险产品的特点,量身订做生动活泼的展业宣传材料和通俗易懂的保单,深入乡村特别是农户中去,积极推销农业保险产品;要积极利用基层农业服务机构的网络和力量,开拓农业保险市场;要从经营费用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基层农业服务机构代办农业保险业务给予必要补助;要按照保险条款和查勘、理赔办法规定,科学、准确、合理查勘定损,原则上按照保险标的,及时向具备理赔条件的受灾农户发放保险赔款,切实保障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要加大基础投入,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为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提供必要的物力和人力保障;要自觉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将理赔结果及时向参保农户公布。

(六)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健康发展。

全区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和督查,及时跟踪掌握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行政监督,对于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办法规定,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止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安全运行。保监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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