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重疾已买三年,有必要补充告知吗?【新保险法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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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重疾已买三年,有必要补充告知吗?【新保险法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我的情况:
——2010年购买分红寿险附近重疾,代理人是同学亲戚。
——当时不了解保险,代理人电话咨询我有什么疾病,我觉得那只是了解一下,万一说那么详细可能不给我投保。所以我只说 ”鼻炎、乳腺增生、乳腺结节、有月经某些不规则现象、爸爸有高血压”,但隐瞒了“胆囊息肉”。然后代理人问我有没有住院记录,我说没有。
——过几天,代理人给我签合同,合同告知事项里面已帮我全部勾了“否”。我疏忽了那告知事项,以为她专业会给我处理好。合同签了。
——过后,我回家细看了合同,发现有

217945 (广州) 在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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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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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_qq

崔亮 南京 中国人寿

您好

首先您没有如实告知

一单发现之前有类似的状况的话而没有如实告知的话肯定是不予理赔的

祝您健康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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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琼芳

如果明知自身带有可能影响保险人作出承保承诺的疾病而故意隐瞒,那么保险人是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归还保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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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义忠

你好,欢迎上网问保险

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六条之规定,时间已经二年多过去了,你可以选择告知,也可以选择不告知。无论告知与否,都不影响你的保险合同的效力。

欢迎进一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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