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重疾已买三年,有必要补充告知吗?【新保险法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我的情况:
——2010年购买分红寿险附近重疾,代理人是同学亲戚。
——当时不了解保险,代理人电话咨询我有什么疾病,我觉得那只是了解一下,万一说那么详细可能不给我投保。所以我只说 ”鼻炎、乳腺增生、乳腺结节、有月经某些不规则现象、爸爸有高血压”,但隐瞒了“胆囊息肉”。然后代理人问我有没有住院记录,我说没有。
——过几天,代理人给我签合同,合同告知事项里面已帮我全部勾了“否”。我疏忽了那告知事项,以为她专业会给我处理好。合同签了。
——过后,我回家细看了合同,发现有"胆囊息肉”需要告知“是否”的事项,于是我向代理人透露我有"胆囊息肉”。代理人说我当时也没有告诉她,这个会给说骗保,但是她说我没有住院,就不要补充了,只要以后看病都说是最近发生的。
——我过后还是找代理人要求补充告知,她还是不建议,不让我补充。我咨询了其他朋友和某个保险代理人,都说没必要。除了因为两年的不可抗辩条款以外,还因为现在已缴保三年,身体状况也会有变化用现在的情况来重新审核,对我不公平(2012年乳房结节经彩超诊断为良性乳房纤维瘤,没有增大,胆囊息肉也没怎么增大)。
首先我自己表示:
1.我第一个错误:隐瞒。(但我自认为,当时自己不了解,轻视口头询问。我的人格限于对口头询问的隐瞒,不会说谎。如果对方每一项都询问我是否有XX疾病,或者让我亲自勾是/否,对于存在的事项,我是不会说没有或者勾"否")
2.我第二个错误:不细看合同,签了是自己的问题了。
3.对于某些朋友说,现在重新审核对我不公平,我认为那是对当初隐瞒的惩罚。
4.我不认同没住院不怕的说法,可能是代理人怕影响到自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去看病,医生都可以看到本院多年前的记录,只要保险公司要查肯定可以查出,除非他们不查。那属于侥幸心理)
5.虽然我知道自己隐瞒的错误。但是现在都三年了,如果法律条款强有力支撑我不必补充告知,我考虑不告知,否则我还是不想存侥幸心理,这样可能会后悔。因为加保费不多的话,这个结果我还是可以承受的,而多年后要是出事拒保,这样反而对我影响很大。但是如果补充告知后,审核要排外,那我可能就会选择退保。
——我有查过新保险法第16条第3、4、5款。网上分析辩论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很多,都是两种说法,一种是过了两年不管是否故意均不可拒赔,一种是如故意隐瞒属实,属于骗保,不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我还没有找到答案。
有专业行内人可以给我意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