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军 东莞 信诚人寿

[本帖最后由 向日葵 婷婷 于2008-07-02 03:06 编辑]


吴美美 广州 太平人寿




何细周 广州 泰康人寿


中国人寿竭诚为您服务!
中国人寿的网点遍布全球,中国人寿的车险和旅游险可以为您带来强大的保障,中国人寿的车险保障汽车的全身,包括日常所见各种保险现象,中国人寿的旅游保险入保简单,参保方便,是您自驾游的理想选择!




我们太平洋在中国的联网也不错,并且分布的地方也很深入
有兴趣可以联系我




吴文兵 深圳 中国人寿

详细请点击左侧头像下面的【查看联系方式】咨询!谢谢!
保险不是用来改变生活的,而是用来防止生活被改变!
中国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旅游保险合作开发
保险金额表
货币单位:万元人民币
旅游项目
保险金额 |
一日游 |
国内旅游 |
出境旅游 |
入境旅游 |
意外保险金额 |
4 |
8 |
24 |
26 |
医疗保险金额 |
0.5 |
1 |
4 |
2 |
丧葬保险金额 |
0.5 |
1 |
2 |
2 |
总保险金额 |
5 |
10 |
30 |
30 |
保险费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旅游项目
保险期间 |
国内旅游 |
出境旅游 |
入境旅游 |
1天 |
3 |
|
|
2-3天 |
3 |
13 |
9 |
4-5天 |
5 |
20 |
13 |
6-8天 |
6 |
25 |
17 |
9-11天 |
7 |
30 |
20 |
12-14天 |
8 |
36 |
24 |
15-18天 |
9 |
41 |
27 |
19-22天 |
10 |
45 |
30 |
23-26天 |
11 |
50 |
33 |
27-30天 |
12 |
54 |
36 |
一日游保额人民币5万,保费1.5元。
注:
1、对于上述四个旅游项目(一日游、国内游、出境游和入境游),甲方可根据需要按照各旅游项目对应总保险金额的整数倍进行投保(其总保险金额中各分项保额同比调整)。对于国内游、出境游和入境游,每一被保险人累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60万元;对于一日游,每一被保险人累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被保险人以及超过70周岁(不含70周岁)被保险人最高保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3、若甲方组织前往港澳旅游要求每人保额10万,可参照国内旅游一档的保费标准进行投保;乙方按国内旅游一档的各项保额分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急重症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予以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一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90日为限。
五、被保险人因本条第一款原因死亡后的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所实际支出的费用,本公司在丧葬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丧葬保险金。
六、本公司所负各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某项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八、保险费结算
1、保险费结算标准:乙方同意对甲方为其客户统一投保的“国寿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提供___的费率优惠,即甲方在附件2所列标准保费基础上享受___的折扣,甲方按折后的保险费与乙方全额结算。
2、保险费结算期限:
按自然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10日前结算上月1日(或自协议签定之日起)至月末最后一日产生的待结算数据。
3、保险费结算操作流程
(1)系统将根据应结算数据自动生成《保险费结算清单》,甲方授权人员可随时登陆系统后直接进入“保费结算”功能模块或根据系统结算提示打开《保险费结算清单》,点击《保险费结算清单》后可以浏览结算数据,如甲方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确认”键完成结算确认。
(2)甲方应在每月5日前确认待结算数据,并确保待结保费在每月10日前到乙方帐户,甲方在办理相关保险费转帐手续后,应及时通知乙方指定业务员确认保险费到帐及办理保险费结算等相关事宜。如甲方对结算清单内容有异议的,也应于每月5日前,通过电话向乙方沟通核实,或者及时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以免出现因未及时结算保费导致帐户冻结的情况。
(3)超过规定的结算时间仍未办理保费结算手续的,系统将自动冻结甲方操作帐户“提交投保申请”的功能,但该帐户仍可以查询、统计相关数据。当所有应结算的保费均已结算完毕且保费达到乙方帐户后,甲方操作帐户自动解冻,甲方可继续办理相关投保手续。
4、结算方式:甲方按转帐的方式结算保险费。在确认该笔保费已经到帐后,乙方才可开具保险费发票。
业务联系人:
注册保险代理人 注册保险公估师 注册保险经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