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相关问题
第一:如果小孩子完全健康的时候购买此保险,购买后在儿童期发生1型糖尿病并依赖于胰岛素治疗,但并不满足第三十六条的任何一条:也就是以下均不满足(1. 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 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3. 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那这个肯定是无法理赔的。但是这份合同是继续生效还是就此终止呢?如果继续生效,大家知道糖尿病引发的各种重大疾病是非常多的,如果这名1型糖尿病的儿童继发符合合同释义的恶性肿瘤,这个时候能够获得赔偿吗?
第二,如果父母有一方患有2型糖尿病或者妊娠糖尿病,但生下来的小孩子是健康的,在购买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后,孩子发生符合合同释义的1型糖尿病,满足上述三种条件中的一条,但这种情况属不属于医学上所说的遗传性疾病?(2型遗传1型?)患有2型糖尿病的父母在购买的时候需不需要履行告知义务呢?
第三,这份保险完全是消费型的保险吗?也就是说交出去一点都不会返还吗?身故后有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