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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出台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又出“新政”。无锡市近期先后制定了《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向日葵保险网 保险网 保险论坛)规定的意见》、《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向日葵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政策 养老保险转移 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的意见》。从加快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接轨、妥善解决国企改革分流人员社保问题、做好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等6个方面,调整和完善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昨天在市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对相关政策作了解读。
  按照省政府36号令规定,无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将由城镇企业扩大到农村企业,由企业职工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市政府在《贯彻意见》中提出,对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日葵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社会养老保险查询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农村企业及其职工,要在2008年底前全部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原农保缴费通过折算缴费年限、补齐缴费差额等办法,转换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农保从2009年1月1日起停办基金征缴业务。
  针对国企改革分流人员的退休养老金偏低问题,省政府36号令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向日葵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市政府在相关文件中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进行纠正,同时实施补一块、贴一块、缴一块三项措施:一是对新改制的单位,不再实行原降低标准缴费的办法,分流人员统一按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按月缴纳社会保险(向日葵社会保险 深圳东莞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查询)费;二是对《贯彻意见》实施前已按原标准一次性缴费的改制单位分流人员,缴费差额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做实个人账户时统筹解决。三是离岗退养、协保、续保人员再就业或灵活就业后,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再缴一份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与原基数合并记账。
    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
  凡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将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省里规定了新老办法实行5年过渡的政策,在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足;高于老办法的,高出的部分按一定比例发给。无锡市按照从新兼从宽的原则,对扩面补缴、原农保转城保、被征地农民、原郊区统筹人员等,还相应规定了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预计新的计发办法实施后,约50%左右缴费年限长、缴费工资高的人员,养老金将有所增加。
  “四锁定”严控提前退休
  这次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对退休年龄进行调整。但按照国家和省里的部署,目前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执行现行退休年龄,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市政府明确了两大措施:一是规范特殊工种实施范围。除国有、国有控股和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外,其他企业不再列入特殊工种名录。二是严格执行部分女性参保人员55周岁退休的政策,对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实行岗位申报制度,以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实行延长缴费制度
  为使更多的人享有养老保障,省里规定,2006年7月1日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缴费不满15年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员,可以延长缴费,直至满规定年限后再办理退休。无锡市在《贯彻意见》中明确规定,延长缴费人员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向日葵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政策 商业医疗保险 农村医疗保险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查 询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延长缴费期间被征地的,可以选择实行保障安置或政府保养,以促进其保障水平的提高。
  强化基金征缴与监管
  据介绍,近年来,全市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都保持在97%以上,但少数企业漏报、瞒报缴费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仍然存在。省政府36号令规定,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其中职工缴费工资总额高于职工工资总额的,以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市政府《贯彻意见》明确,对不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费条件以及不属于应缴未缴情形的,一律停止以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符合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补缴时加收相应的基金利息或滞纳金。记者果一实习生辛奕报道
  [背景链接]
   到今年6月底,全市有参保职工184万人,还有离退休、退职41.5万人,人均月基本养老金1188元,基金累计结余超过100亿元。自2002年开展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以来,覆盖人数年均增长18%,人均养老金水平年均增长22%,基金积累年均增长达到81%;全市已有41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了社会化管理;原郊区、锡山区、惠山区区级统筹已全面上升为市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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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羿斐 武汉 新华人寿

您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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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霞 吉林 阳光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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