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 广州 友邦保险
赵仙梅 湛江 中国人寿
您好!
很高兴可以回答您的问题。
您的问题可参考以下国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2月23日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已经明确指出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希望可以帮到您。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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