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附加险适用于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吗?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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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附加险适用于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吗?

我在1994年上了一份重疾险,在2010年6月追加了住院医疗险,在2013年7月因肾移植手术住院,出院后报了保险,保险公司查到我2010年在天津总医院的病例,慢性肾衰,并以此为理由拒绝理赔住院附加险,请问我可以使用不可抗辩条款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吗?如果能,要怎么操作?
在线等,谢谢

robincarter (天津) 在 提问

相关问答
共1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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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岚 襄阳 平安人寿

你好!你这应该是既往史,公司当然不会报销了,保险法不可抗拒条款也是在2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才赔的呀,你可以申请重大疾病理赔,这个不会拒赔的!

robincarter O_qq

也就是说,对附加险来说,不可抗辩条款是无效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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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润芝 洛阳 新华人寿

你好。你的附加险是在2010年6月追加的,2013年7月住的院,从时间上算已超过两年,按照新保险法是可以使用不可辨条款申请理赔。如果保险公司不受理,可通过法律手段起诉来维护你的权益。祝顺利!


 

李全元 兰州 幸福人寿 O_qq

不可抗辨条款不适用于短期险。

山润芝 洛阳 新华人寿 O_qq

哦,谢谢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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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琳 郑州 平安人寿

住院费用是短期险,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如果符合次公司的重大疾病条款,这个是在理赔范围的!

朱晓芳 上海 中国人寿 O_qq

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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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轲轲 常州 太平洋人寿

您好:保险公司的不可抗辩是针对于主险的,附加险是短期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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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燕 西安 平安人寿

你好:

    附加险不适用的,只有主险过了两年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你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会当故意隐瞒,
住院险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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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微 沈阳 平安人寿

您好,不可抗辩条款不适用于短期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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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国林


您好,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如果符合次公司的重大疾病条款,这个是在理赔范围的!住院费用是短期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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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元 兰州 幸福人寿

你好。

不可抗辩条款一般仅限于保单有效性的争议,旨在禁止因投保人欺诈、隐匿或重大误述而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该规则也有例外情况,在欺诈性冒名顶替、缺乏可保利益、蓄意谋杀被保险人等情况下,即使争议期结束,保险人也可提出抗。

一般来说,保险人基于以下几种事由所提出的抗辩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拘束:(1)在不可抗辩期间发生事故的,解除权不因不可抗辩期间的届满而消灭,保险人仍可以告知义务有瑕疵而解除合同。(2)未缴纳保险费的情形,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3)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以防止利用生命赌博和道德危险因素。因此,保险利益的争辩不在此规则的调整范围内。(4)此规则虽适用一般的欺诈行为,但特别严重的欺诈行为仍可能使合同无效,如冒充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等行为。在保险实务中,不可抗辩条款主要存在于具有长期性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

总合上述,不可抗辨在这次保险事故中均不适用。但重大疾病保险仍可正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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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迎辉 天津 平安人寿

您好,您10年已经患有肾病,又追加住院医疗,就是有带病投保的嫌疑啊!但是如果投保了重大疾病,可以申请重大疾病赔付! 您好好休养,身体最重要,祝平安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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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喆 天津 平安人寿


您好!

     1,您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时候是否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您在2010年曾经有过住院医疗记录呢?如果没有,那属于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因此没有如实告知既往病例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2.重大疾病的主险如果符合保险条款是可以正常理赔的。

     3.不可抗辩条款在这里均不适用,适用于2012年9月以后投保的保单,这是新条款修订后至今投保的客户可以适用。

希望能够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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