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力 临汾 太平洋人寿
您好,保险公司的做法并没有错。
一般不从事危险工作的是属于1类职业,2类职业是危险性较低的职业,职业类别随着职业危险程度的提高而提高。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如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职业类别变动,保险公司可以削减赔付额度或者拒绝理赔。
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
孙苏莉 济宁 太平洋人寿
刘桂芳 太原 太平洋人寿
高霞兰 孝感 泰康人寿
朱晓芳 上海 中国人寿
您好,168综合意外伤害险是投保时不按职业类别的保费都一样,但理赔时是按照出险时的职业类别来进行赔付的。请节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