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人与2009年因病(偏瘫)住院,在2011年6月份在平安保险公司买了保险(智盈人生)俗话,万能,
补充问题
- 请输入补充问题 新保险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个是怎么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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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华 北京 平安人寿
石贻香 北海 泰康人寿
窦鹏飞 上海 平安人寿
张东 重庆 泰康人寿
章朋 无锡 中国人寿
齐鹏 北京 平安人寿
你好
你在投保是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属于带病投保,是不会赔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