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卡式意外险是否也要亲自签名???
我给我父亲购买了一款卡式意外险.是业务员激活的,不知道这个是否也要亲自签名或是亲自激活啊.还有卡式意外险理赔一般需要什么资料,一般需要多少天完成啊
请大家提供一款比较好卡式意外险,性价比比较高的,一年在200到300元左右费用即可
激活了之后一定要记住保单号码,理赔和报案时需要填写保单号码的.自助卡式的保险不需要签名.身份证号码正确就行了.
金富辉 鞍山 平安人寿
不断进取你好:你的卡业务员激活可以的,不需要你的签名。
出行平安卡,你可以参考一下
据说新华的意外险性价比较高。你可以问一下当地新华代理人。你父亲真幸福,有你这样孝顺的孩子。祝周末快乐,家人平安健康。
是不需要亲自签名的。卡式的理赔有几种情况。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十日内,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并在协议达成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
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张艳丽 济宁 太平人寿
是不需要亲自签名的。身份证号码,收益人信息,等等,上网就可以激活,次日零时生效。你可以看一下太平人寿E祥卡!100元一张
卡式的理赔有几种情况。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十日内,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并在协议达成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
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