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投保不知道自己有小三阳,却买了重大疾病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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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投保不知道自己有小三阳,却买了重大疾病

当时投保不知道自己有小三阳,却买了重大疾病,我现在想这份保单继续有效,有什么办法吗?要是以后出现理赔了,怎么办?

鲤鱼 (佛山) 在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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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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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利飞

《新保险法》被好多人拿来滥解释,其中也有一部分代理人用来诱导客户故意不如实告知,将来一定又会造成社会对《新保险法》的质疑,最终有可能又嫁祸在保险公司。
    我也作为一个小代理人来谈一些局部性理解。

  摘关键性条款,为了解释清楚,分一下段,编号P1 P2,....:

P1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P2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P3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P4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P5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P6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P7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第一

P1,P2,规定了投保人的义务,保险公司(即保险人的权利),这里不用多说。
P3 ,这一段是说,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是这里隐藏了两个情况

(1)    第6、7小句,“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里没有限制保险公司(保险人),是按原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额赔付呢,还是按重新核算的费率来赔;

 

(2)    我的解释有待专业法律人士来求证一下。解除合同,在我们的理解中有3种情形,
A 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投保时未告知的事项不会导致现在的保险事故,在旧保险法下,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如果重新按当时的情况核保,是符合承保条件的;
B 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投保时未告知的事项直接导致现在的保险事故,但是如果重新按当时的情况核保,是可以承保的,可能是加费;
C 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投保时未告知的事项直接导致现在的保险事故,如果重新按当时的情况核保,是绝对不可能承保的;
A不用讨论。
对于C,保险合同从一开始就是失实的,显失公平,就不可能订立,所以2年后保险公司不赔,能叫“解除合同”吗?此是其一。其二,保险公司是不是会从其它法律条文中,申请追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呢?
B情况,介于两者之中。

第二

P7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解读:    
   这里我们应该注意,保险责任中的一些规定,自然避开了隐瞒告知的法律风险,比如:“自投保之日,多少天多少天之后,首次出现之症状”,以及一些除外责任。 你买保险没有如实告知,但是,你看医生时必然要如实告知,所以曾经患过的疾病及出现的症状必然列出。
    所以,申请理赔时,该疾病不是首次出现的症状,理赔能顺利吗?不客观研究保险法,吃亏的还是自己--因为解除合同,可能还退保费,不解除合同又赔不到,岂不是很惨?退保,自己则要承担损失。——所以,不要到理赔时怪保险公司或保险法骗人,自己应从一开始就抱平淡之心,诚信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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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瑛丽 长春 同方全球

您好!

    对于自己的身体状况,投保时一定一定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理赔时会进行非常严格的考察,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也不要和保险公司赌病史。请尽快联系你的代理人,把健康告之补上。否则万一出了和肝脏有关的状况有可能不会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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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伟 北京 太平人寿

您好,您需要和代理人沟通一下,如实告知你的情况,避免后期理赔,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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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汉中 东莞 平安人寿

父母应考虑3个风险:意外险、重疾险和医疗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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