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险开户、变更、注销业务
(1)开户
①市内四区的外资企业初次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经企业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工商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办事处、分公司的携带总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保障管理手册》(在劳动工资台办理基本信息需填写完整);经劳动部门鉴证的《招用职工和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青岛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必须由参保职工本人确认缴费基数等信息后在备注栏签名);开户前一个月的工资凭证;在中国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开设专用缴费帐户,并提交《网上扣费授权书》。每月11日至25日到社会保险业务工作台(以下简称社保业务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开户手续。社保业务台核发单位编号同时审核确认五项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金额。单位经办人提交《劳动保障管理手册》及转帐支票(或现金)到社会保险财务工作台(以下简称社保财务台)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携带已核准的《青岛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为初次就业职工登记办理《养老保险手册》、《社保卡》和《医疗证》。
②社会保险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0%,个人按缴费工资的8%;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个人按缴费工资的1%(农民工不缴纳个人部分);
工伤保险:单位按行业种类分别为0.5%、1.0%、1.6%。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9%,个人不缴纳。
*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自2005年4月1日开始,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农民工总人数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之积为基数,单位按照20%的比例缴纳;个人以本人月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
(2)变更
参保单位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银行帐户号、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交: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宣布变更证明、劳动保障管理手册。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材料变更单位基本信息。
(3)注销
参保单位因期满、解散、破产、撤销、合并、法人失踪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或无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在30日内提交:注销保险登记申请、工商局撤户文件或其他注销文件、破产公告和单位合并等有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经社保业务员审查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注销手续,撤销保险登记证件。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卡时,需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基金收缴
(1)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每月1至10日)
企业在接到“社会保险征缴通知”后,将保费于每月10日前存入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缴费专户,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网上银行划转社保费。对于无开设银行帐户条件的企业,提交《青岛市劳动保障管理手册》及银行转帐支票或现金,按“一票制”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逾期缴纳按日加收2‰滞纳金,跨月另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利息。
(2)办理增加投保人员手续(每月11日至25日)
①新增人员属初次参保
企业填报《青岛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以下简称《增减变化表》)和新增人员的《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社保业务员审核后将初次参保职工信息录入微机并核发个人社会保险编号。企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册》、《社保卡》和《医疗证》。
②新增人员属再次就业
新增人员属本市统筹范围内调动的,职工必须使用其在本市使用的唯一的个人社会保险编号。接收单位将其个人社会保险编号填至《增减变化表》上,携带此表与《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为其办理增加手续。
新增职工属外地市、行业统筹单位转入的,接收单位需向原单位提供《青岛市统筹范围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职工基本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待转出地保险经办机构将职工的转移单及其他转移材料一并转入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企业提交转移手续、《增减变化表》、《招用职工和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为其办理投保手续。
3、办理减少参保人员手续(每月11日至25日)
(1)参保人员解除合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和《增减变化表》;
(2)参保人员参军、出国定居、死亡等: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增减变化表》;
(3)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提交该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增减变化表》;
(4)参保人员病退:提交该职工的《企业病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增减变化表》。
4、从业人员保险关系转至统筹范围外(每月11至25日)
接收单位经办人或从业人员本人提交其《养老保险手册》和接收其保险关系的单位出具的《转移函》到社保业务台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