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充养老条例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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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养老条例

李某于1996年7月25日入职某公司,2008年6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在业务二部任职。2009年12月7日,李某以某公司停止业务二部的经营及停止发放业务二部的奖金为由,向某公司提出辞职。12月22日,某公司为李某办理了退工手续,载明双方于2009年12月16日解除劳动合同。据悉,某公司于2003年起实行企业年金制度。2005年8月,某公司出台“某公司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修订)”,其中第四条载明:职工辞职(含终止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违纪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只能转移其个人账户中属于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单位缴纳部分转回企业专用账户。该方案于2008年8月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该局于8月27日出具“关于某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2010年下半年,某公司将李某账户内的企业缴费部分71,205.38元划出,李某账户内仅存个人缴费部分。李某认为,公司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并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且企业年金是累计的,现某公司将单位缴纳的部分全都划回公司,该行为不合规定。故要求某公司返还补充养老保险金人民币71,205元。 公司辩称,双方于2009年12月16日解除劳动合同,12月22日公司为李某办理了退工手续。公司从2003年实行补充养老金待遇,关于此项,应根据公司内部的规定处理。原告系自动离职,且二审法院认定双方解约行为合法。为此,根据补充养老金的规定,员工自动离职的,公司缴纳的部分应当划归公司账户。故不同意李某的诉请。 李某于2011年4月6日向上海市卢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退还2009年12月之前的补充养老金71,205.38元。该委裁决: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已超过仲裁申请的法定期限,本会决定不予受理。李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3.李某的诉求合法吗?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理由是什么?

1084116129 (兰州) 在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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