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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括“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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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 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分为年满五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和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四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首次给付的年金为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以后每年给付的年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二、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本合同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下列约定给付养老年金:本公司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给付的养老年金为本合同年领或月领基本保险金额的110%;以后每年给付的养老年金在上一年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本合同年领或月领基本保险金额的10%增加。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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