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
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3 版)(B 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
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
2.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