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康先生?先生(女士)
您?40?周岁,投保《泰康康逸人生保障计划》,本保障计划由《泰康康逸人生两全保险》及《泰康附加康逸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组成,保至?80?岁,选择?20?年交费,每年交保费?3920?元,共交保费?78400?元。
满期返还所交所有保费 7.84万元
重疾保障 高残保障 身故保障 10万元 10万元 10万元
10种轻症,每种都拥有30%的独立保额共计30000*10=30万元
80岁一、主险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累计保费10万元
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主、附险累计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100000元
2、高残保险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主、附险累计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100000元
3、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主、附险数额即78400元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附加险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4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主、附险累计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4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4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100000元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2、轻症疾病保险金
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10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给付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10种轻症疾病,或者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10种轻症疾病,我们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0%,即30000元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附加合同定义的10种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附一:42种重大疾病类型
附二:10种轻症疾病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