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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所以不存在过犹豫期,全数退还!
流程办理:
《保险法》有明确规定,严禁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字,严禁代理人代替投保人签字。如今这份保单上被保险人和投保人都不是本人签字,这份保单是自始无效的,不存在效力待定的情况。你可以据此主张这份保单无效,所缴纳的保费可以全额退还。如果保险公司拒绝,你可以凭你手中的保单原件向保监局投诉,做个笔迹鉴定就一目了然了。或者直接起诉,都可以,没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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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会有损失的。为什么要退保呢?退保不仅有损失而且风险又退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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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同城的朋友,很高兴为您服务。据您讲您为老公投保的保险并非被保人亲笔签名,因此,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您完全可以以此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退保。希望我有机会可以帮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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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你所描述的情况看应该是这样的:
1: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定如属于死亡保险,应认定为无效。
2:除死亡保险外,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代签名这种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应认定为效力待定的保险合同,即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法律状态,是否有效取决于被保险人事后是否追认。
3:《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4:《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你要认定合同无效涉及:
(1)保险费是否返还;
(2)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其中,缔约过失责任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行为看,作为投保人代签名显然在合同缔约过程中是有过失的。
因此这份保单的退保当然是有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