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我是友邦寿险顾问,很高兴为您解答。我为您推荐友邦全佑倍至重疾保障计划,保险利益如下(50万为例保障到终身)
1.????重大疾病保险金(轻型病也赔)
n??在本合同生效后,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90天后至75岁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予被保险人;
n??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90天后至终身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予被保险人。寿险保障账户不用交费,保障继续有效,65岁之前身故,受益人会有70万+账户价值。。
??如果重疾是由以下原因,则会额外多赔
l??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
在本合同生效后,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90天后且在75岁以前,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的,且30天内仍然生存的,且属于特定恶性肿瘤(男性肺癌、肝癌和前列腺癌,女性肺癌、乳腺癌、宫颈癌),则本合同额外多给25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l??现代病额外保障
在本合同生效后,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90天后且在75岁以前,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的,且属于现代病(脑中风、终末期肾病、心脏搭桥),则本合同额外多给25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已获得第二类重大疾病给付后,亮点利益
l??特别关爱保障
在本合同生效后,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的,并获得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且被保险人于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及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额外再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25万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l??意外部分残疾和烧伤保障
在本合同生效后,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90天后且在75岁以前,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的,并获得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寿险主合同终止,在75岁以前有意外发生,仍然有意外保障同6利益。
2、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包括现在医学尚未定义的大病)
在本合同生效后,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90天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50万元予被保险人。
3、全残保险金
n??在75岁以前,若因重大自然灾害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150万元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100万元予被保险人,若因疾病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50万元予被保险人。
n??75岁以后若因意外或疾病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50万元予被保险人。
4、????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穿衣、移动、行动、如厕、进食、洗澡)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本公司将自该状态认定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4167元。
5、身故保险金
n??在被保险人75岁以前,若因重大自然灾害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150万元予健在受益人,若因意外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100万元予健在受益人。若因疾病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50万元予健在受益人。
n??75岁以后若因意外或疾病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50万元予健在受益人。??
6、部分残疾和烧伤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75岁以前,若因重大自然灾害导致残疾、烧伤,则本公司将给付保险金10~100万元予被保险人,若因意外导致残疾、烧伤,则本公司将给付保险金5~50万元予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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