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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上海的外来人员综合保险都包括哪些项目,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比例分别是多少

鬼灵 (上海) 在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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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炜

综合保险是上海地区企业必须为外来员工缴纳的社会性保险,只有有上海身份证或居住证才可以叫社保。 
综合保险具体细则如下: 
第十四条(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工伤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你所说属实,在没有违章操作的情况下受伤的话,起诉成功率10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 
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参考资料:<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综合保险是一种某些城市针对外地户口的人员的社保,不属于传统的社保,有推出综合保险的地方实际上都是自己制定相关的政策,所以你最好去当地的社保网站或者社保中心查询 
综合保险有四项待遇(工伤、住院、药费补贴卡和老年补贴),综合保险不是公司给你交的保费就打到你的综合保险卡里,每月打到你卡里的钱,可以用来买药,你要查余额可以打12333(可能更换了,试试),按语音提示输卡号就可以了。这卡跟银行没关系。
还有:综保是国家强制交纳的,不是老板说不交就不交的.他不想交就可以告他.到劳动争议仲裁去告.地址打电话问12333.如果说你现在还想继续这份工作就暂时不要去告他,因为综保在你离职后告他还是可以给你补缴的.不用担心离职了就不给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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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舟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用工登记和综合保险登记 

    (一)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当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携带下列材料一并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1、外来从业人员的名单;
    2、外来从业人员的个人证件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3、对没有办理过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的单位,还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二)在沪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到建委所属的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个人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二、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领取 

    用人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按照以下程序领取: 

    1、用人单位在办理单位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时,提交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
    2、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发放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通知单;
    3、用人单位在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机构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

    三、综合保险登记的变更和注销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并携带下列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3、综合保险缴费卡等。

    (二)外来从业人员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当月25日前携带退工名单办理个人综合保险注销手续。 

    四、综合保险费的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每月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人数缴纳综合保险费,并在规定划款日期前将应当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存入综合保险缴费卡。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于次月划转综合保险费。 

    (二)综合保险缴费实行足额划转。缴费卡中费用不足的不予划转。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月8日(遇节假日顺延)从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综合保险费;8日划转未成功的,于当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再次划转。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应及时补缴。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月16日(遇节假日顺延)从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用人单位补缴的综合保险费。 

    (四)各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未按时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催缴。单位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可移交劳动监察部门查处。 

    (五)外来从业人员可通过上海市劳动保障服务网(www.12333.gov.cn)、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查询单位为其缴纳综合保险的信息。 

    五、工伤保险的规定 

    (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执行。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对经认定为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按照工伤人员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具体标准见附表。
    (3)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照《实施办法》和《通知》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2、对经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外来从业人员,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合计标准为10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外来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实施办法》和《通知》执行。 

    六、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 

    (一)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相关保险公司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其中,缴费满一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连续缴费满两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外来从业人员每一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住院之日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待遇的享受以缴纳综合保险费为条件,中断缴费者在缴费中断期间发生住院的,不享受住院医疗待遇。中断缴费者恢复缴费后,应重新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自负部分。 

    (三)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不属于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范围。因工作需要临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期间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要列入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范围的,由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 

    (四)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下列情况不得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1、在非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
    2、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犯罪或拒捕住院医疗的;
    3、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住院医疗的;
    4、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生理缺陷住院医疗的。

    七、日常医药费补贴的规定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享受日常医药费补贴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老年补贴的规定 

    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二个月的,或者自本实施细则生效后,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三年内累计缴费满十二个月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老年补贴保险凭证的额度,为每一缴费月份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7%之和。 

    九、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保险公司支付的,应当与保险公司签定综合保险协议。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支付综合保险金。 

    (二)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应当向相关保险公司提供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基本情况。 

    (三)相关保险公司应当向用人单位寄发保险凭证。其中工伤保险凭证、住院医疗保险凭证由用人单位持有,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保情况告知外来从业人员。老年补贴凭证、日常医药费补贴卡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持有。 

    (四)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或者住院医疗的,可以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向相关保险公司领取工伤或住院医疗保险金。其中发生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外来从业人员在用人单位未按月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期间,因工伤、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承担。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补缴综合保险费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享受老年补贴和日常医药费补贴。 

    十、综合保险待遇的领取 

    (一)工伤保险待遇的领取 

    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到相关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工伤保险金,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工伤保险凭证;
    2、外来从业人员就业凭证、身份证明;
    3、《工伤认定书》,有致残等级的,还应提供《鉴定结论书》;
    4、抢救治疗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凭证和相关证明;
    5、因工死亡的,应提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供养关系证明;
    6、下落不明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7、其他相关材料。

    相关保险公司对工伤人员或者其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金。其中由用人单位垫付的费用支付给用人单位。 

    (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领取 

    外来从业人员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由用人单位或者外来从业人员凭住院医疗保险凭证复印件、就业凭证、身份证明、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凭证和相关证明等申请领取住院医疗保险金。 

    (三)老年补贴待遇的领取 

    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凭身份证明、保险凭证等材料到相关保险公司或约定的机构兑现老年补贴。 

    十一、其他 

    (一)非正规劳动组织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以及外来从业人员享受综合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参照《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本市社区内有合法居住场所、合法务工经营场所,无单位的外来自雇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2)38号)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期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发(2002)4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附表: 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

单位:万元 


级别 年龄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25岁及其以下 78.9 70.8 62.8 44.3 28.3 21.9 4.0 3.0 2.0 1.2 

26 77.0 69.1 61.2 43.2 27.7 21.5 

27 75.0 67.4 59.7 42.1 27.2 21.0 

28 73.1 65.6 58.2 41.1 26.6 20.6 

29 71.1 63.9 56.6 40.0 26.0 20.2 

30 69.2 62.1 55.1 38.9 25.5 19.7 

31 67.2 60.4 53.5 37.8 24.9 19.3 

32 65.3 58.6 52.0 36.8 24.3 18.8 

33 63.4 56.9 50.4 35.7 23.7 18.4 

34 61.4 55.2 48.9 34.6 23.2 18.0 

35 59.5 53.4 47.4 33.5 22.6 17.5 

36 57.5 51.7 45.8 32.4 22.0 17.1 

37 55.6 49.9 44.3 31.4 21.4 16.7 

38 53.7 48.2 42.7 30.3 20.9 16.2 

39 51.7 46.4 41.2 29.2 20.3 15.8 

40 49.8 44.7 39.6 28.1 19.7 15.3 

41 47.8 43.0 38.1 27.1 19.2 14.9 

42 45.9 41.2 36.6 26.0 18.6 14.5 

43 43.9 39.5 35.0 24.9 18.0 14.0 

44 42.0 37.7 33.5 23.8 17.4 13.6 

45 40.1 36.0 31.9 22.7 16.9 13.1 

46 38.1 34.3 30.4 21.7 16.3 12.7 

47 36.2 32.5 28.8 20.6 15.7 12.3 

48 34.2 30.8 27.3 19.5 15.2 11.8 

49 32.3 29.0 25.8 18.4 14.6 11.4 

50岁及其以上 30.3 27.3 24.2 17.4 14.0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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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

在上海的综合保险情况是这样:

1、每月有20元的药费补贴打入你的综合保障卡,用于日常购药。

2、个人意外或疾病住院,个人起付段1500元,超出部分自付20%

有最高额度限制:

连续交满3个月:市职工年均工资。

连续交满6个月:市职工年均工资的2倍。

连续交满9个月:市职工年均工资的3倍。

连续交满1年以上:市职工年均工资的4倍。

没有报销到的余额,再去老家报,具体就要看合作医疗是怎么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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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

完全由单位缴费,个人无须缴费,每个月是216.2,每月有20元医药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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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_qq

陈士珍 上海 平安人寿

你好!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由单位交费,个人不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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