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保险法解释,从09年10月1日开始,对于合同成立两年后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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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保险法解释,从09年10月1日开始,对于合同成立两年后

根据新保险法解释,从09年10月1日开始,对于合同成立两年后的保单,保险公司不再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即使被保险人患有拒保范围内的疾病及住院史并没有如实告知,但只要能撑过两年而不理赔。则保单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需按合同规定进行赔付。(对此大部分保险公司会采用承保后调查等工作来降低此风险,如去医院调看是否有病史等)。请问老师是保险法的哪一条?

wenba_243947348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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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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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晋菊 太原 富德生命人寿

在保险法的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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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_qq

张博 石家庄 新华人寿

保险法的第80几条。但是不是你这么理解的。如果客户恶意带病投保,首先就违背了保险法总则里的“诚实信用”原则(总则里第6或者5条),所以合同也就不成立。而且合同里写得都是“首次确诊”,如果他带病投保,那么“首次”确诊是在合同成立前,所以是不赔的。去年的法院案例就有这种,可以发给你看。不知道你是业务员还是客户,一定要如实告知身体状况和既往病史,不要给自己留隐患。有事可以加我微信,给你看看那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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