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银川的马江红同学,你好!
我查了新华人寿的网站关于吉星高照的保险责任,其中:
1、生命保障: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10万元×10%+4790元);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2+终了红利。
我又查询了“猝死”的定义:
“猝死”也叫急死。看来貌似健康的人或病情经治疗后已稳定或正在好转的患者,在很短时间发生意想不到的非创伤性死亡,往往来不及救治,因此又称为急症,关于从症状出现到死亡历时多长定为“猝死”的标准,各家意见沿不统一。世界卫生组织(WHO)定为6小时以内。
也就是说猝死属于疾病身故,属保险责任范围内。是有赔付的。
我是平安的,不是新华的。以中立的、公正的指出有错就改,还是好同志。
onlydane:你好!
吉星高照A在全国很多地方已经停售了,不知内蒙是否还在销售,这款保险是定期寿险,它有两种到期方式:岁满型和期满型,可以附加重疾,每一种到期方式的保险费用是不一样的,到期的收益也是不一样的,期限越长相应的收益越高。
另外,每一种保险都有它存在的合理性,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就是最好!
祝你生活一路吉星高照!
王斌 大连 新华人寿
首先回答客户的问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与本合同项下所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上述“所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两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两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患精神病(详见释义)、斗殴(详见释义)、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4、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我就纳闷了你这个非意外死亡比如猝死和正常死亡时不赔的是从哪来的???
(猝死),他给你赔吗?先别考虑你能佛有收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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