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重复收费该不该退款
问题补充:问题补充:1)我在网上发帖子,网友提出要我到法院起诉,他们的朋友也遇到过此类事情,但我觉得这是一个简单不能再简单的问题,多收了钱退了就得了,没想到人寿公司的人员这么不通情达理,这么不负责任。2)最近我在准备起诉,找到了收款员和办事的经理,他们说:“收不到你的钱,会给你开保险单,办理保险合同?那不是天上掉馅饼了!”拒绝给书写证明材料,请问:保险合同能否可作证据?3)起诉时,我委托当时为我办理保险的人员(她很主动积极,多少也担心自己说不清白)所付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是否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谢谢专家,敬候佳音! 另望告知你的权威称谓。 再次补充说明: 2008.11.20.我将现金交给业务员张玉玲,张又将现金交给收款员王平,核单员张华滨说首期可以收现款。投保单上我和女儿签字日期是2008.11.20.此后,我于2008.12.3日收到保险合同,里面粘贴的“保险费专用发票”上写明收款日期是11月23日,金额是1000元,“开票日期是2008-11-25,收款形式:银行转账”(写成银行转账,这是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我无须知道。)回执是业务员撕下拿走了。也就是说,双方的法律关系已经成立了。我的义务就是到下一年继续续保交钱了。今年7月31号,我到工行取钱时,发现是省人保公司于2008.12.21划走了1000元。这是不是明显的重复收费。我想权威人士解读的是:保险合同的专用发票上明明写清楚是2008.11.23收款日期,为什么一个月后又再划走1000元?一个保单双重收费,不应该退款吗?假如我账号上没有1000元可划,2008.12.3我都收到了保险合同,不交钱保险公司给客户办理合同,如此做法说得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