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太不厚道了,为什么这样定义?合理吗?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但是看到好多公司的重大疾病条款中,对最后这个“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均没有提。由其是友邦以自己大、正规来当卖点,居然也这样。保险公司太不厚道了?再结合网上关于重疾“保死不保病”的说法,我愈觉得没有必要把钱入在保险公司那里。这是对字眼对出来的,对其它更多我们百姓压根不知道的内容更多,所以买保险是有必要,但现在市场环境下的保险公司除了自己为了挣钱已经。。。哎! 我该怎么办?????